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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联繁:这样的“利益均沾”要不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邓联繁发布时间:2018-09-1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总结实践经验,将之提炼为纪律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腐败案,就是新《条例》中点出的问题在现实中的映射。

从此案的表现形式来看,该案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典型案件。涉案公司领导班子编造种种理由,以通过“集体决策”为幌子搞“利益均沾”,用公款购买手机,配备加油卡供私车使用,并谋求小团体利益、侵害广大群众利益。类似现象,其他地区其他单位也不少见。针对此类“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新《条例》在组织纪律方面新增有关处分规定,有利于防治以“集体研究”搞“利益均沾”、集体腐败、塌方式腐败而难以问责追责的乱象。

从案件的时间节点来看,该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件。如,该公司原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在2013年到2017年期间,收受公司职工、与公司有业务往来人员赠送的礼品礼金共38笔,2017年春节还收受了40人送来的近10万元的礼品礼金,其中单位职工28名。新《条例》就点出了此类问题,明确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些规定近几年实践中一直在强调、运用,此次纳入新《条例》,有充分的实践基础,既十分必要,也完全可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铁的纪律要靠铁的执行,新《条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党组织既要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教育,督促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及时加强学习,全面准确把握新《条例》的精神实质与具体规定,把铁的纪律刻印于心,又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切实让纪律成为碰不得的高压线。首先,既全面贯彻实施新《条例》,又突出此次修订的新内容,特别是剑指类似本案中“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行为,增强执纪问责的靶向性。其次,本案中的单位领导带头腐败,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再次印证了“上梁不正下梁歪”的道理,进一步警醒在贯彻落实新《条例》时要聚焦“关键少数”,特别是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加强对他们的纪律约束,督促他们更好地承担起管党治党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再次,本案中,鼎城区自来水公司红包礼金“狂飞乱舞”,“靠水吃水”索拿卡要,政治生态恶劣,种种问题警示各级党组织在贯彻落实新《条例》时既要治“病树”、拔“烂树”,也要护“森林”,管住大多数。最后,本案涉案时间长、次数多、人数多、花样多、影响坏,提醒我们注意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破窗效应”。


(作者为湖南省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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