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人才培养 人才培养

古祖雪教授应邀来我校进行专题讲座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8-10-12

       9月29日下午,浙江工商大学“西湖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古祖雪教授受邀莅临我校,在乐知楼 F101模拟法庭展开了题为“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法律问题”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刘期湘教授主持。参加此次讲座的有李杰豪教授、胡艳香教授、贺志军教授等老师,以及全体法硕研究生。

12.jpg 

      讲座伊始,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主题“全面依法治国”为导引,古教授提出,依法治国就需要“治国之法”,而理解“治国之法”则应从治国之法的品质、等级结构以及内容三个维度进行界定。而通过对第三个维度(治国之法就是国内法)的思考,古教授凭借其专业的敏感度发现并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依法治国是否包括国际法。而该问题主要包含两大内容,即“国际法可否作为治国之法”以及“如何将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此即为本次讲座的主旨。

       古教授围绕着主旨,依照问题展开的先后顺序,从“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国家同意”、“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国内接受”、“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补充立法”以及“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效力位阶”这四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他提出将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前提是国家同意并接受,而国际法渊源不同,同意的方式也不同。这正好回答了“什么样的国际法才能作为治国之法”以及“可否作为治国之法”两个问题。针对第二个“国际法的国内接受”问题,他发现,在各国实践中国际法的国内接受一般采用并入法和转化法两种方式,并以意大利、英国为例,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同时,古教授谈到,从法律和实践中看来,我国接受国际法的方式为并入法,但因立法中并未有规定,因此这一说法不具有权威性。接着,他又问道:在国际法接受为国内法之后,是否需要补充立法才能为国内机关适用?涉及到第三个“补充立法”问题,他以美国的做法为例,向我们介绍了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两种普遍方法,并分析了区分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考量因素。而当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而在国内予以适用时,可能发生国际法与同一事项的其他国内法之间的冲突,此时第四个“效力位阶”问题就出现了。古教授指出,大多数国家采用“条约的效力高于法律但低于宪法”的原则。当然少数极端的国家规定条约的效力低于法律或者高于宪法,如阿根廷和荷兰。但是,根据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无论一国国内法如何规定国际法在其国内法律体系的效力位阶,各国都不得以宪法和其他国内法为理由而不履行国际法义务。就现有法律和实践看,我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在总体上保证了国际法在国内的有效实施。至此,关于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四个法律问题都已得到解决。

13.jpg 

      古教授分析了我国将“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的现状。他认为,虽然从我国实践中看来,国际法作为治国之法已经实现,但立法法和宪法都未对该问题做实质性的规定,这并不利于国家安全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因此,他提出了几点建议,例如在宪法中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其效力及范围;建议国内采取对条约的合宪性审查等等。


  湖南工商大学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

  中国智库索引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沙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浏阳市委员会

  浏阳市人民政府

  清风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