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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同欣: 让终身监禁制度成为反腐新利器

 来源:法制周报 作者:叶同欣发布时间:2019-04-15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规定终身监禁制度,响应“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愿景。该制度承担着惩治贪污腐败犯罪、限制死刑适用、接轨国际人权保障事业的三重功能。为充分发挥终身监禁制度的优势,适时回应监狱管理压力、经费开支负担和囚犯人权保障等问题是推进我国刑事反腐工作和廉政法治建设进步的必然要求。

肯定终身监禁制度发挥的优势  一是有利于推动我国反腐败事业的国际司法合作。将原本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判处终身监禁,避免与国外已废除死刑国家的制度和政策产生冲突,规避了重大贪贿分子妄图通过当前引渡制度的漏洞逃离我国法律制裁的风险。二是有利于迎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倡导全民废止死刑言之尚早;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大势所趋,首先对属于非暴力犯罪的贪污受贿犯罪废除死刑,能加快其他暴力性犯罪废除死刑的改革进程。三是有利于加快接轨国际保障人权事业的步伐。通过推动“去死刑化”的进程,为今后的死刑废止目标提供前期的准备时间,免于其他国家在中国人权保障、死刑问题上的“有心诟病”。

正视终身监禁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是监狱管理压力加剧。由于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监狱现有的计分考核机制对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将会失去效力,监狱管理罪犯、执行刑罚的压力随之而来。二是监狱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终身监禁制度很可能推广适用于其他罪名,促使监狱老龄化现象不断扩大、囚犯医疗卫生保障开支上升,监狱财政负担加重。三是囚犯人权保障问题。罪犯一旦被裁定明确适用终身监禁,将不再具备减刑假释的可能。即终身监禁彻底剥夺了犯罪者回归社会的可能性,随之而来的精神障碍及心理健康问题不容忽视。

厘清终身监禁制度改良的路径  一是改进监狱内部管理模式。积极贯彻落实“教育和改造”方针,使服刑者维持社会生活的基本机能;将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划分区域管理,从而有效避免终身监禁罪犯与其他暴力性犯罪的罪犯交叉感染,有利于维护监狱内部秩序的稳定;运用科学化改造手段,通过加强监狱文化氛围建设、对狱内结构布局进行调整、提升行刑人员素质操守,帮助犯罪分子健全人格、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提高狱内管理活动合法文明程度。二是强化财政扶持与外部监督。表面上,国家财政全额保障监狱经费将在短期内加大财政负担,但从长远看,监狱企业方可积极发展生产、创造效益;纠正监狱和监狱企业的职能错位,进一步理顺监狱与监狱企业的职能关系,减少监狱企业资产运作中的行政干预色彩,鼓励监狱企业向现代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竞争经营模式迈进;加强对监狱内部管理的监督,发挥“第三方”在刑罚执行方面的监督作用,减少司法工作人员权力腐败的机会,确保监狱费用支出的公开透明。三是赋予终身监禁罪犯赦免申请权。借鉴美德两国的立法经验,赋予被裁定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以执行阶段的赦免请求权。引入依申请启动的方式,与原有的依职权启动模式并行;在国务院司法部下设专门机构,对包括终身监禁赦免请求在内的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在有效范围内等进行形式审查;另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设置赦免委员会,负责对赦免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最后将赦免的具体执行权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终身监禁制度治理贪腐犯罪、限制死刑适用、接轨国际人权保障事业的积极作用,赋予制度以出口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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