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腐败合作的中国经验
发布时间:2017-03-30 作者:王田田 点击数:
近几年来,在国内正风肃纪、打“虎”灭“蝇”的同时,中国政府不断扩大国际反腐败合作,利用双边机制和多边平台,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推动建立反腐败国际合作网络,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全方位推动国际反腐败合作
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31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全部建立了省一级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2015年3月正式启动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至2016年11月,随着在外逃亡13年的嫌犯杨秀珠回国自首,百名“红通”归案人数已达37人。中央纪委建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网站开设专门举报窗口。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连续3年开展“猎狐”行动、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还对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入境证照、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等涉腐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据统计,2014年以来,我国从70余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400余人,追回赃款85亿余元人民币。
注重双边交流合作机制建设,与多个国家,特别是一些腐败分子藏身的发达国家形成了实质性合作成果。2015年以来,中法、中意引渡条约生效实施,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形成系列成果清单,中俄将反腐败合作写入联合声明。在多边合作层面,充分利用主场倡导新的反腐理念与合作原则:APEC北京峰会正式通过了中国主导起草的《北京反腐败宣言》,建立亚太地区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G20杭州峰会又取得了《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和《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建设性成果。
合作理念与经验独具特色
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带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步入了全新的发展轨道。
首先是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合作,与各国达成广泛共识。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仅是法律和司法层面的对外协调或制度衔接,更是代表国家意志和利益的政治宣示。国家主席习近平在APEC、G20、金砖国家会议及出访他国等重要外交场合,都多次表达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明确立场,主动推出相关反腐成果并积极予以落实,成为中国积极倡导的国际反腐败新秩序的重要内容。
其次是国内国际两个“战场”统筹推进,对外逃的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在国内战场,惩治腐败不减力度、不留死角,中央与省区市两级追赃追逃工作紧密配合,反腐败、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部门发挥专业优势,配合得力。在国际战场,中国不断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毒罪办、经合组织、国际反腐败学院的实质合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探索与其他国家的具体执法合作方式,推动司法协助条约谈判取得实质进展。
再次是加大政策宣讲和研究力度,掌握国际反腐败话语的主导权。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反复强调求同存异、务实共赢的反腐合作理念,在多边合作中逐步增强主导权和影响力。从APEC北京宣言到G20高级原则,中国紧紧围绕发展中国家亟待解决的国际追逃追赃主题,主动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国际反腐败合作倡议和举措,专门成立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引领国际反腐败合作向务实方向发展。
推进国际合作的增长点
随着国家监察体系的建立和相应法律的出台,对外反腐败合作有了更高的平台。随着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犯罪等机构并入监察委员会,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成立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将有可能发挥更大作用。
在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将继续寻求扩大合作领域,落实已经达成的协议和共识,推动建立“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国际合作机制。寻求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进一步深化具体领域的反腐合作。在跨境追逃追赃方面乘胜追击,加大反腐败、警务、司法、外交、金融等部门配合力度,增强省一级追逃追赃队伍的执法能力。着力提高司法机关涉外调查和取证能力,提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合作办案水平。重点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打击和预防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活动。
继续增强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的话语权,体现中国的制度自信,同时积极借鉴国际惯例与通行做法,逐步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产分享制度,提高他国配合我国追赃的积极性。此外,积极发挥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和相关专业智库的功能,对信息共享、司法协助、资产返还、跨国商业贿赂等亟须破题的现实问题集中攻关,为中国参与和引导国际反腐败规则制定提供智力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