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中国法治反腐再铸利剑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王建刚)2016年,中国担任G20反腐败工作组主席国,举世瞩目的杭州G20峰会举办前,中美两国针对反腐败国际合作准则的协调工作令中外媒体聚焦。
13日,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杨永纯教授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国反腐国际合作开始着力构建制度框架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反腐国际合作法纳入重点立法领域。
杨永纯指出,中国将反腐国际合作法提上日程,一方面标志着中国参与全球腐败治理的国际合作观的成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反腐败战略的国际性。中国反腐败战略是指中国在一定历史时期基于反腐败的形势特征、目标要求,在尊重主权、体认差异、平等互利、立足实效的原则引领下,在国际国内两个反腐领域倡导借鉴合作、构建长效机制、实现腐败善治的一系列方针措施的总和,其实质是法治中国在反腐领域的切实践行。
杨永纯表示,腐败现象是全球性痼疾,近年来腐败犯罪呈现出鲜明的跨国化、组织化与智能化特点,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单枪匹马自行其是地解决本国腐败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打造国际协同治理平台。
中国立法机构重视反腐国际合作领域的专门立法,考虑到两重因素:首先中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其次中国根除腐败的决心以及治理腐败的阶段性成就逐渐取得了国际社会认可。
杨永纯强调,中国对法治反腐的重视,也是制定反腐国际合作法的关键原因。例如针对“天网2016”、“猎狐2016”等重大专项行动,主导机构都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展开,为此还专门制定了追逃追赃的程序性工作指导手册。
为有效参与反腐国际合作,中国紧锣密鼓地制定反腐国际合作法,主要的立法认知基础是中国治理机构对腐败趋势分析。当下,国家间日益频繁的交流使得腐败犯罪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国际问题,各国必须寻求建立协作治理法律体系予以应对。
“这个认知决定了中国反腐国际合作法的立法定位。”杨永纯说,中国反腐国际合作法在立法属性上属于国内法,主要是为啣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规体系、涉及行政、刑事、民事、司法程序等多领域的一部综合性法律。
从权力主体来看,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属于公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代表机关应当是具有专属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此外权力主体也应当包含国家安全部门、司法机关、银行等,核心要求是反腐国际合作要有法可依。
杨永纯表示,从调整手段来看,为了应对跨国腐败犯罪对政治文明和国家凝聚带来的冲击,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在调整手段上必然是一系列行政权力的强化施行,既涉及执行国际条约和多边关系时履约强制,也包括多个法律手段的协同运用。
中国要继续高举《北京反腐败宣言》大旗,积极参与APEC反腐败工作组等多边机制的规则制定,引导合作朝务实方向发展。杨永纯建议,今年要重点利用担任G20反腐败工作组主席的契机,提前谋划,掌握主动,充分体现我们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立场和原则,争取更多成果。
中国通过立法规制反腐国际合作,表明了依法治腐的制度效能在国家治理格局中获得检验和证明,同时也向国际社会传达了中国治理腐败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