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比较优势与实现路径
摘要:单凭执政党的自我监督难以有效清除腐败,必须同时运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反腐倡廉中具有独特优势与作用,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充分整合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这一宝贵政治资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参与模式。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需要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同向发力,形成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良性互动的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格局。
关键词:民主党派;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反腐倡廉
腐败历来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毒瘤”。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已经反复证明: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反腐倡廉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切的重大政治问题。从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来看,清除各种不正之风、有效防治腐败,除了要规范用权,还必须对权力开展多主体、多角度、多方式的全方位监督。这种“全方位”监督既包括执政党的自我监督,也包括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单凭执政党的自我监督难以有效清除腐败,必须同时运用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民主党派具有一贯的反腐败传统。参政党的特殊地位和职能也决定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效应。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多次强调,切实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用,支持民主党派更好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在当前反腐败斗争新态势下,有效发挥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治效能,是十分值得关注和思考的课题。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虽不乏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研究,但在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方面鲜有深入挖掘。鉴于此,笔者对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的比较优势与实现路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的比较优势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一种“异体”监督方式,它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提高反腐倡廉整体效能的重要途径。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充分整合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这一宝贵政治资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独特优势
1.监督的政党性。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我国廉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方式相比,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最突出的特征和优势就在于监督的政党属性。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一种特殊的党际政治监督,是对执政党的政治行为和权力运作全过程的监督。在反腐倡廉中,民主党派以党派的名义开展监督活动,使监督活动具有鲜明的政党属性,成为严肃的政治行为。它比个别、分散、无组织的监督更有实效,也更能得到执政党的关注和重视。
2.监督的广泛性。民主党派作为代表一定社会阶层和社会界别的政治力量,有广泛的社会联系,是执政党、政府同这部分群众联系与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民主党派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具备很强的群众性,能够发现一些单靠纪检监察部门不易察觉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各种消极腐败问题。
3.监督的公正性。一般来说,来自权力主体之外的异体监督要比权力主体内的同体监督更有效果。党内自我监督对于反腐倡廉建设至关重要。但是,党内自我监督作为同体监督,主客连体、利益相连,会影响监督的客观公正性。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位置较为超脱和独立。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作为一种异体监督,同监督客体之间不存在盘根错节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纠葛,更能够真实地批评、揭露执政党和政府机关干部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有利于克服执政党自我监督可能存在的“虚监”“漏监”等局限性,减少或避免监督“盲区”。
4.监督的可行性。在我国多党合作历史中,各民主党派在各个历史时期对执政党内存在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等问题进行了民主监督,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中共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和贪污腐败行为,各民主党派以参与国家政权和作批评、提意见等形式进行了政治监督。改革开放后,各民主党派继续发挥民主监督职能,对经济社会中的消极腐败现象进行了监督。各民主党派集中了一大批政治责任感强和实践经验丰富、文化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成员,加上长期积累的民主监督经验,在参与反腐倡廉时,不仅敢于针砭时弊,而且能够运用相关科学文化知识,选择合理的监督方式,使民主监督更加有效。
5.监督的多样性。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的方式灵活、多样。民主党派可以通过参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司法机关有关活动,以发言、提交提案、提出意见等形式对腐败问题提出警示、批评、规劝,提出关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参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巡视、检查等;通过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提出对涉嫌违法滥权、贪污腐败官员的罢免、追责议案;以民主党派名义向执政党及司法等部门揭发、检举、控诉腐败行为;通过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形式就反腐倡廉问题发声。
(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
1.遏制权力腐败蔓延势头,消除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在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肩负着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使命。民主党派发挥监督作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结构性的以“权力”监督权力。这种“权力”监督主要是通过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国家政权来实现: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监督;监察、司法、审计等相关部门安排民主党派成员行使监督职能;民主党派成员通过担任党风党纪监督员、行风监察员等,协助有关部门反腐。二是终极意义上的以权利监督权力。当各级党政官员的权力逾越党纪国法的界限而产生腐败行为时,民主党派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促使执政党、政府及官员合理、规范用权,有利于遏制权力腐败蔓延势头。
2.在反腐败斗争中贯彻群众路线,反映社情民意。民主党派既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又是承载着来社会各方期盼的重要监督力量。民主党派地位独立、位置超脱,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理性中肯地提出批评,所开展的监督更易引起党委的重视。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内,民主党派把民主监督与参政议政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执政党与公民、社会之间搭建了有效沟通的桥梁,有利于在反腐败斗争中贯彻群众路线、形成民意整合和提取机制。这能够为群众提供有序、有效的参与反腐的制度化渠道,有利于执政党引导公民和社会反腐力量向理性、规范方向发展。
3.参与纠风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促进党风政风行风好转。纠风工作与反腐倡廉建设密切相关。不正之风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不正之风长期存在,不仅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且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纠风工作中,民主党派成员往往被聘请为特邀监察员或行风评议员,深入到各部门、行业和窗口单位,对政风行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他们或对所发现的不正之风问题进行批评、纠正,或对一些重点单位的老大难问题进行跟踪督查、督办。民主党派成员参与纠风工作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转变作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4.以法治方式参与反腐,推动廉政法规制度的完善。2013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2]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3]以法治方式反腐,把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前提是建立和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关键是执行反腐败法律法规。我国各民主党派中不乏法律界的知识分子、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善于立足法治建言献策,能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强大而持久的法治动力。民主党派在反腐败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和执行等过程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参与人大、政协及司法部门等的活动提出反腐败立法建议。二是对已经形成的反腐败法规制度草案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走向完备。三是监督反腐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廉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
5.开展党派自我监督,协同构建廉洁政治生态。构建廉洁政治生态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构建廉洁政治生态做过多次重要论述。2012年11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2]162014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再次强调:“通过抓党风政风带社风民风,努力营造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4]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重点对象是执政党的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民主党派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同样要做到清正廉洁;民主党派组织内部同样存在自我监督、反对腐败需要。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各民主党派成员中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占有一定比例。防止这些担任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发生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不正之风等问题,也是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的任务。各民主党派日益重视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注重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努力做廉洁自律的典范。这有利于提高廉政监督的整体效果,对构建廉洁政治生态具有积极效应。
二、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的实践探索
一些地方在构建监督机制、创新监督形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模式,较好地发挥了民主党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建立监督机制,搭建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的新平台
为提高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程度,南京市纪委、监察局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民主监督作用的意见》。《意见》以构建与民主党派协商合作机制为着力点,探索民主党派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新途径。《意见》要求南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十项制度:日常工作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向民主党派通报工作制度;民主党派负责人与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沟通联系制度;参加会议制度;民主党派人士参加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工作制度;参加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参加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制度;“党风联络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参加反腐倡廉课题研究制度。为确保这些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通过“南京纪检监察网”向民主党派提供反腐倡廉工作动态,并开设“民主监督”栏目,接受民主党派反映情况;探索实行“开门办案”模式,主动邀请党外人士考察办案点,监督办案工作;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案件,吸收民主党派中的法律专家学者加入案件检查专家咨询库,参加有关案件的查办、分析、研究工作等[5]。这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工作运行机制,既开辟了民主党派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又为民主党派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保障。
(二)创新监督形式,探索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的新途径
1.通过情况通报会或座谈会提意见、作批评。比如,从2000年开始,昆明市纪委、监察局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昆明市纪委、监察局向包括民主党派成员在内的市政协委员通报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情况,而政协委员们从他们联系广泛优势和人才优势出发,畅所欲言,就如何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抓好反腐败三项任务和从源头上治理、预防腐败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对少数党员干部的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等问题提出批评并提请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就如何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等反腐倡廉工作的方针和措施提出看法和建议。
2.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组织廉政监察和行风检查时,往往邀请党外人士参加检查组并担任检查组副组长。2008年11月,中共上海市委首次邀请民主党派参与对各区县中共党委和各部、委、办、局中共党委(党组)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展开的大规模党风廉政专项检查。检查中,被检查单位向市各民主党派参与检查的同志详细介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情况和成功经验,民主党派成员则与中共上海市纪委共同工作,直接参加检查有关资料,参与和被检查单位的访谈和座谈,并就干部精神状态和未来发展规划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6]。2009年,民进浙江省委领导应邀参与对相关地方和厅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发挥了民主监督作用。同年,杭州市民主党派的一些成员参与了“五条禁令”落实情况和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工作效能情况的检查。
3.担任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2014年1月,抚州市临川区委统战部从全区六个民主党派中推选12名成员为区纪委、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区委统战部会同区纪委积极打造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履职平台,围绕“开门反腐”目标,把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队伍作为对政府部门开展政风行风监督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重要补充,共同推进全区反腐倡廉建设。自2014年以来,该区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先后参与了“八项规定”落实、机关效能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三公消费”、“三资管理”、“谢师宴”、“红包”问题专项治理监督检查等重大专项检查45人次,提出有效意见、建议112条[7]。
三、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的实现路径
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在反腐倡廉中的积极作用,需要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同向发力,加大监督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力度,努力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形成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良性互动的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格局。
(一)执政党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为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提供政治环境
中国共产党的支持是民主党派有效实施民主监督的关键条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站在反腐倡廉整体效能的高度,认真对待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注意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财务等各领域公开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民主党派的知情权。要从党纪、政纪和考核等方面加强引导和约束,将采纳和办理民主党派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案件的数量、层次、效果等纳入党政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要发扬和扩大民主。邓小平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8]实现和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价值,从根本上说需要民主的发展。执政党要广开言路,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支持民主党派监督不正之风和各种消极腐败行为。执政党要支持民主党派及其成员勇于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尚未查找到的错误、缺点,及时加以批评、纠正,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和物质上改善民主党派开展监督的基础条件,保证各民主党派有效开展监督活动。
(二)民主党派增强监督意识和能力,为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奠定内在基础
1.明确自身定位,增强监督意识。民主党派能不能明确自身定位,有没有强烈的监督意识,是自身能否发挥反腐倡廉价值的基础性“要件”。各民主党派及其成员要勇于承担起历史使命,认识民主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独特价值。督政,是民主党派不可推卸的责任;不督政,民主党派就难成为政党。
2.加强学习研究,提高监督能力。“各民主党派不仅要学习和研究反腐败的一般理论,而且要学习和研究国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更要结合各民主党派自身的特点研究各民主党派如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与反腐倡廉工作。”[9]民主党派要紧扣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重要领域,加强调研,为提高民主党派的监督能力提供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
3.拓展监督场域,增强监督实效。一方面,要与权力监督相结合。民主党派可强化同纪委、监察和组织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参与信访举报、腐败案件的检查和审理,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督察,参与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述职述廉的监督、评议等反腐倡廉重点工作。参加人大的民主党派成员可对党政机及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检举、揭发和提出追责甚至罢免议案。另一方面,要与其他非权力监督相结合。立足人民政协平台,积极参与政协机关向党政部门派出的党风政风行风监督小组,将监督意见以政协组织名义向中共党委反馈。与社区或基层部门结对共建,在基层设立民主党派工作室或代表委员工作室,反映群众的反腐呼声与诉求,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开展监督。借助新闻舆论媒体,通过专题节目、现场直播、报刊专栏、网站刊登、微信公号等方式,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具体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提高监督的影响面和约束力。
(三)改革和完善监督运行机制,为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夯实制度保障
1.健全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当前,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存在力量分散、组织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在现实监督活动中,民主党派成员在各种场合以个人名义作批评、提意见或揭发、检举腐败问题。监督行为的个人化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沦为一般群众监督,削弱了整体功能。针对这种问题,有必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通过组织化的形式不断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为此,可尝试在各级政协组织中设立专门负责、统筹民主监督工作的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处理民主党派关于各级中共党组织及党员的监督事宜。
2.健全监督权益保障机制。在对腐败和不正之风开展民主监督时,如没有良好的保护措施,监督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进而会削弱他们的监督热情。因此,必须健全监督权益保障机制,从制度上维护民主党派及其成员的正当监督权利。要对侵犯民主党派监督权利、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甚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切实保障民主党派正当的监督权利。
3.健全监督知情反馈机制。监督要监到点子上、督到要害处,就必须有畅通的知情反馈渠道。要建立情况通报和反馈机制。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适时以书面或会议等形式向各民主党派通报反腐倡廉情况。各民主党派也应利用获取信息渠道便利的优势,及时将所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为此,可尝试建立“专报”制度,即创建由统战部门牵头、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民主党派监督反腐倡廉意见专报”,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意见、建议集中整合起来。与之相对应,可探索设立“民主党派监督反腐倡廉意见反馈情况专报”,集中刊登监督对象对监督意见的办理回复情况。
4.健全监督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各监督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提升监督工作整体效能的重要方式。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风政风行风的监督机关,应建立与民主党派的沟通协调议事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监督工作。各民主党派之间也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监督信息共享,使各监督主体能在充分沟通的条件下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为反腐倡廉出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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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毛蔚兰.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J].学习论坛,2015(2):19-23.
基金项目: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2CDS0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GD14XDS02)
作者简介:何旗(1986-),男,湖北黄冈人,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与党的建设研究。
引用格式:何旗.民主党派参与反腐倡廉:比较优势与实现路径[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