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廉政前沿 > 国内视野 国内视野

论当前基层反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人民论坛网 作者:张长宇发布时间:2016-07-12

   腐败历来被认为是社会治理的头等大事,特别是当今社会,腐败会严重制约社会的发展,败坏国家形象。我们国家从建国就开始了反对腐败的斗争,历届政府都对腐败进行了坚决的打击。长久以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腐败也不可避免的越来越严重。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反对腐败,严惩腐败,把反腐败斗争提高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以厉行八项规定开局,打“老虎”拍“苍蝇”,形成雷霆万钧之势,极大振奋了党心民心。在全国形成了对腐败的严打和高压态势。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当前反腐败工作担负着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的侦查任务。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是惩治腐败的一支利剑,承担着重要的反腐败斗争任务。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查处了一批又一批重大贪污犯罪案件,严惩了贪污贿赂犯罪,压制了反贪势头的蔓延。然而,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快速发展,反贪侦查工作的侦查环境和形势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社会的变革使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基层反贪工作,承担着80%以上反贪案件的侦查工作,基层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成效。本文试从当前基层检察院反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侦查工作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基层反贪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案件线索匮乏,线索价值不高

反贪队伍建设以来,我们基层反贪工作中的线索,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群众直接举报;第二是纪委或者其他单位转来;第三是上级机关批转。而我们受理的群众直接举报的线索占绝大部分,而且在案件线索的价值上,直接举报的线索成案率远远超过其他单位批转或者移交的线索。但是,当前我们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来源匮乏,线索价值不高。一是检察机关的受案管辖范围逐渐缩小,使得案源范围缩小。随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原来的国有企业,大多已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或不再具有完全国资的性质,这些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原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因此而大幅度减少;二是在反腐高压之下,腐败分子在作案时不像以前那样从容,而是谨慎又谨慎,从作案的手法上,事情的知情面等尽量缩小,而他们在工作中和生活中一般不得罪人,回避矛盾,尽量避免与他人冲突。这减少了案件线索举报的来源。而且由于案件线索的知情人少,真正的举报人不知情,不了解内幕,有心举报也是无从得知案情内幕,所以即使得到了举报,很多的举报也是价值不高。三是有些线索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新的经济结构的变化,专业机关在认识上也是不统一,所以举报人就更无从谈起知道是到哪个机关举报,于是就出现了多头举报,致使有点价值的线索也被曝光,大大降低了成案率。比如我国《刑法》第271条、第382条分别规定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罪状和刑罚。刑法条文对这二罪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加上二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使二罪的区分具有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反贪局和公安局的经济侦查大队在具体的案件中有时候就存在分歧,更别说让举报人分清楚了。从而使一部分案件线索流失。

(二)落后的侦查手段,不能有力保证办案工作的需要

在我们当前的反贪工作中,在高科技的环境下,反贪工作办案手段的落后局面却一直没有得到改变。第一,我们现在一直使用的是老一套,就是侦查人员直接面对被调查人员,就靠一支笔,一张嘴,很多时候是直接突破,采取的办法也大多是直接询问。而询问效果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第二,装备落后,不能实际应用于侦查之中。侦查人员的装备问题也是一个大的问题。在实行某种侦查措施例如跟踪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便是对方的车辆性能远优于侦查员所驾驶的车辆,第三,检察机关的信息设备,讯问之中的测谎设备,秘密监听所用的录音设备等也多是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用于实战当中。在国外,技术侦查手段广泛应用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拥有自已的技术侦查网络,而检察机关如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必须借助于公安机关技术侦查网络来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侦查活动的正常快速的开展,同时增加了泄密的可能性。

(三)侦查队伍建设跟不上侦查需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很多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问题。那么造成的结果就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分子个人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让反贪一线工作人员直面矛盾,这就危机了反贪侦查人员个人,从而危机反贪工作的基础。目前我们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技术侦查不到位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靠的就是个人突破能力,个人英雄主义,但这不能形成持久的战斗力,有些案件可以,有些复杂的侦查任务无法完成。现在检察机关的人员分配上,由于反贪工作的复杂性,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一些新形式,使得反贪工作难度明显加大。反贪干警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需要与形形色色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打交道。在高风险、高压力、高负荷之下,吃苦受累不讨好,又容易得罪人,许多基层检察院反贪人才流失严重。很多人不愿意在反贪局干,这与这项工作的性质有很大关系。

(四)反贪案件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案件侦查中遇到的阻力较大

当前,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除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外,包括科级在内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其案件侦查大都由基层检察院负责进行。而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和行政区划,各基层院管辖的行政区域不大,这使得基层院的反贪侦查工作人员很难抵制来自权力、人情、亲情等各种因素的干扰。 

二、解决当前基层反贪工作的对策

改变当前反贪工作环境,引进先进的侦查机制,创造有力的反贪侦查条件,是我们基层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

(一)建设一流队伍,提高反贪队伍的工作能力是前提条件。

我们都知道,无论什么工作,都需要一个能打胜仗的队伍,没有一个合格的队伍,任何工作都是空谈。 反贪局的侦查机制当中的首要问题便是侦查员数量不足,一方面需要用政策吸引有能力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反贪队伍中来。提高侦查人员的待遇,让我们的侦查员对侦查费用不用愁,生活费用不用愁,住的起房,吃的起饭。牢牢吸引优秀工作人员在侦查岗位上敬业奉献。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反贪骨干力量,切实注重提高基层干警的业务素质。第三,要保证这些反贪人员的个人荣誉和地位。如在针对案件当事人的无故侮辱诽谤上,我们不能靠法律对一般人的救济来保护案件侦查人员。我们希望国家进行立法解释,对袭警犯罪进行具体规范,以有力保护我们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们检察机关的权威,保持我们检察机关持久的威慑力。

(二)立法支持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基础

立法支持是支持侦查的基础,没有法律的支撑,侦查是空中楼阁。

第一,要对检察机关反贪案件受理的范围进行及时跟进解释。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需要,明确界定在经济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的分工。保证案件线索不流失。

第二,完善初查程序的立法。首先,应将初查工作及其手段的立法位阶提升,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织部分,让它有法可依,以提高初查工作的权威性,为检察机关搞好初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其次,应赋予检察机关适当的初查强制措施权。如强制被调查人员到案权,以保证初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是当前反贪工作的要求

靠一支笔、一张嘴办理案件是我们老生常谈的关于讯问的话题,不在一线工作的人很奇怪,为什么我们的反贪侦查工作几十年还是老样子,不可能吧。而现实就是这样。在实际办案中,由于高新科技的技术侦查受多方面限制,基层反贪工作人员基本没有权利用到,或者有某些方面的规定可以使用,但真正实战中基本没有价值。第一,技术侦查手段及时用于案件侦查中来。第二,要建立银行信息,户口信息,固定资产信息的信息共享系统。第三,科技强检不能是一个口号,应该是一个行动。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增加办案的科技含量,逐步发挥科技手段在侦查指挥和协调,收集、固定证据,追捕逃犯,加强案件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侦查方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检察机关应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侦查装备建设,配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所必需的设备,开发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侦查效率管理、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的计算机管理体系,逐步实现检察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切实保证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

(四)做好侦查工作的物质保障

反贪工作的物质保障包括办案用车,办案人员就餐、住宿,侦查中需要的特殊经费保障等。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这就使得有钱的单位保障有力一些,而没有钱的单位,办案中就没有充足的物质保障,不能达到保障有力。有时候即使有钱,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哪些可以开支,哪些不能开支,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例如任何侦查工作中都特别需要的特情经费,我们检察机关对此项没有规定。

(五)健全侦查机制保障

侦查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我们的交警查案都要异地互查,这是为什么?那我们的侦查贪污的对象是官员,不是更应该互查吗?而我们检察系统只实现了检察长交流,副检察长就很少交流,更别说一般侦查人员的交流了。其实这很不利于对侦查人员的保护,更不用说侦查人员的保障了。我们应建立侦查人员异地交流的侦查机制,让侦查人员放心大胆的投入到办案工作中去。

三、对主办侦查员责任制的认识

即将进行的司法改革,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其中对侦查工作的改革,要求侦查人员独立侦查,独立决定案件。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刑事审判可以适用主办责任制,但是刑事侦查工作不适宜。

首先,需要的人员数量不一样。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提起公诉、行使审判,主要工作是阅卷,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定罪进行审查判断,根据既有的证据和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研究,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权衡和评估,只要少量的人甚至一个人就可以完成。而侦查行为很多时候表现出来的是对未来的预判,这种预判需要明锐的观察能力对案件的发展方向作出全面而合乎逻辑的判断,这需要集体智慧。

其次,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提起公诉、行使审判和刑事侦查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要求保守,肯定;后者要求开放、激进、可能。所以二者对人对事物认识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审判工作、侦查监督工作、公诉工作都可以实行主办责任制,因为案件是侦查成熟的或基本成熟的。而侦查工作要受到自身各个方面的限制,更强调人的自身因素的限制,我们不能强调责任的同时忘记了人自身因素的限制。

第三,工作性质不同,决定了不能用同样的监督方式

侦查监督、提起公诉和刑事审判的工作和侦查工作的性质不同,所以不能用同样的监督方式。前者是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审查把关,对案件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司法人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是对案件最后的把关,对其采取主办责任制,终身追究责任制等有着现实的需要;后者则是将当事人强制进入被追究责任的程序,是对犯罪事实的证据的搜集工作,具有一定的冒险性,在侦查的时候缺乏监督和制约,很有可能因独断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等若干年后案件出了问题再用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的方法来救济当事人,因为那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不但要进行事后监督,更要进行事中监督。侦查工作中的立案、决定拘留、决定侦查方向、侦查终结等,其中的任何决定都是检察长作出的。这些决定其实是对侦查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制约,而且是办案期间的制约,不是事后监督,更不是事前监督。

第四,经验证明,团队办案,有利于侦查目的的实现

检察机关是整体担责的,是一个系统主体。根据目前检察机关办案的环境、任务、要求,靠个人主办案件,我认为远远不能达到侦查的需要。

我们泌阳县检察院反贪局有正式干警10人,分为三个办案组,我们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反贪工作,给予反贪局充足的人力物力的保障,在办案当中,我们上至检察长,下至看管人员,形成铁桶一个。检察长敢于指挥,善于指挥,敢于决定;我们侦查人员不怕吃苦,勇敢善战,同志们齐心合力。我们反贪局的工作始终排在全市的前列。

团队经验证明:1、团队作战对侦查人员起到鼓励作用,因为我们侦查人员身后有着检察院领导的坚定支持。2、团队作战,集体智慧将坚定侦查人员的信念。3、团队作战,分担了侦查人员的责任,减轻了侦查人员办案中受到的干扰,同时也减轻了侦查人员的心理负担。4、制约侦查人员的办案的随意性,促使侦查人员安全办案,依法办案。

 

  湖南工商大学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

  中国智库索引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沙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浏阳市委员会

  浏阳市人民政府

  清风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