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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应将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有机结合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鹏 摘发布时间:2016-07-25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副院长于洪生在《文汇报》撰文指出,社会学研究中往往把社会信任区分为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或者叫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传统社会诚信更多地依赖于人际信任,而现代社会诚信则更多地依靠制度信任。

 近代以来,社会诚信建设开始由人际信任向制度信任转变。传统社会诚信是基于熟人情感关系而建立起的特殊信任,其基础是经验性的道德人格,正是由于有了道德人格的担保,所以,人们之间的交往可以通过一种无任何明文规范的口头君子协议来展开,该协议存在于人们心中而不是纸上,大家以知根知底作为稳固的底线保障,并附之以熟人社会的舆论场来维护,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等信条作保证。

 现代社会,传统的人际信任的基础逐渐被瓦解了,制度信任成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选择。制度信任是指以人们交往中所受到的契约、法规等制度的约束作为信任基础。人们可以不相信具体人的允诺,但相信制约具体人的那些制度,因为制度有国家力量作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所以人们相信,即使具体人不按照约定行事,相关的制度也会对其进行约束和制裁。违法必罚的法律逻辑所形成的稳定行为预期,是人们产生制度信任的基础。因此,当前的社会诚信建设,不仅需要传承中国人际信任的优良传统,还要顺应当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实现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之间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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