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应加大“治本”的力度(上)
作者简介:李景治(1943-),男,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当代中国政治、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
内容提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令人深思的是,为什么在反腐高压之下,一些干部还继续贪腐?一些干部仍能继续被“带病”提拔?这能否说明:反腐力度大、富有成效,而防止、根除干部腐败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适时加大“治本”的力度。“治本”的目的,是形成干部不能腐的制度环境。完善党内制度体系是“治本”的总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是“治本”的核心。加强决策与权力运行监督是“治本”的关键。摆脱“运动式”管党治党的影响是“治本”的重要保障。
关 键 词: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治本”
从一般意义上说,“治标”是解决现实问题,即整顿党风党纪,查处腐败行为。重在遏制着违法乱纪和贪污腐败的势头,使干部不敢腐。而“治本”则是建立健全防止干部腐败的制度,铲除产生党风党纪和腐败问题的根源,重在形成党风廉政的长效机制,使干部不能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从“治标”入手,以雷霆万钧之力整顿党风党纪,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查处腐败分子,从而重树党的威信,重振全党信心,为“治本”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治标”,难以“治本”。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适时加大“治本”的力度。否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会长期徘徊不前,只有“量”的变化,而难以形成“质”的飞跃。“治本”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干部不能腐的制度体系。如果说,“治标”是纪检部门担负主要责任,那么“治本”则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因为“治本”直接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管理、权力运行与监督制约、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等制度的改革完善,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完善党内制度体系是“治本”的总要求
所谓“治本”,就是从根本上铲除产生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制度根源,进一步深化党内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其滋生蔓延的制度体系。邓小平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反复强调制度建设在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①邓小平的论述,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把笼子扎得紧一点,严防‘牛栏关猫’,使权力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②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初见成效,应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治标”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适时加大“治本”的力度。
第一,创新党内法规制度,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同志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③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建立健全党内体制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和各项纪律规矩,都是党章的细化和延伸,也是贯彻落实党章的具体举措。与党章相比,党内法规制度和各项纪律规矩,更加具体化。它们既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成果,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保障。“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纪律性必须增强党性。”④所谓党性,归根到底是立场问题。它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做出决断、推动工作。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制定,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制度化的典范,也是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坚持解决现实问题与制度建设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整顿党风政风和干部作风,严厉查处各种贪污腐败分子,其中包括周永康、薄熙来等“大老虎”和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与此同时,中央也不断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党内制度建设,既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需要,修改完善已有的纪律条例、准则、规定,又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制定新的规章制度。解决现实问题与制度建设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突出特点,也是标本兼治的新发展。
当然,党内法规和各项纪律规矩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实际工作的需要而不断补充修订。“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⑤。现行的制度要进行必要的梳理,凡是管用的,就留下,并进一步补充、修订和充实;凡是过时的,可宣布废止。订立新的制度,要慎重,要经过充分论证和必要的试点。在此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最后确立。各项制度一旦确立,就具备法律法规效力,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新建的制度要有明确的针对性,不能流于形式,空洞乏力,否则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各项制度的制定,既要考虑其具体的针对性,也要考虑其全局性。要使各项制度相互配合,彼此呼应,发挥合力作用和整体功能,形成不断完善的体系,而不能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相互掣肘。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也是“治本”的根本路径。
第三,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能够贯彻落实,发挥实际功能,否则就形同虚设,空洞乏力。长期以来,我们习惯用搞“运动”的方式治党管党,而不善于用制度治党管党。这必然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应该建立的一些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应该完善的制度没有进一步进行完善,从而使管党治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也使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到位,制度的执行力比较软弱。人们对如何贯彻落实制度,确保制度产生应有的功效,办法不多,能力不强。因此,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所谓制度的执行力,就是贯彻落实制度,确保制度落地生根,发挥应有功效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各级领导班子必须牢固树立用制度治党管党的观念,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上来,真正实现“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⑥。
只有狠抓落实,才能发挥制度应有的功效。首先,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率先垂范,严于律己。要带头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纪律和规则,不能站在制度之外,更不能站在制度之上。要坚持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的各级主要领导只有模范遵守党内制度和法规的义务,而没有违反它的权利。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按规定管好自己的家属、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防他们违反党纪国法,为非作歹,假借领导者的权力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方面,中央已有明确的规定,各级主要领导干部都应严格遵守。
其次,每个制度的贯彻落实都要明确主体责任。有些制度针对性比较强,责任归属也比较明确。例如,有关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责无旁贷。又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主要由各级纪委负责。但有些制度是全局性、全面性的,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要明确起来。党委一把手要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委各职能部门也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和责任追查制度。
再次,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要自上而下地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制度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进行严厉查处,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巡视工作,也要监督检查党纪党规贯彻落实的情况。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的情况,要及时在党内公开,必要的话,也可以向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我们已初步建立了领导干部申报制度。每个领导干部都应向组织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家属和子女经商、是否在海外定居等情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凡不如实申报者,都受到批评处罚。但这项制度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其贯彻落实的情况应该以某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如果有的干部申报不实,群众很快就会发现。如果有的干部个人和家庭财产大大超出其收入所得,那必然有非法所得,乃至贪污受贿的嫌疑。不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跟进调查处理,而且广大党员、群众也会举报。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是“治本”的核心
“治本”的核心是“治”干部。其重点首先是,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败。应当承认,人是会变的。干部的蜕化变质、贪污腐败,也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轻到重的渐进过程。不能把所有干部贪腐的责任都归咎于当初的选拔任用。但不可否认,干部的选拔任用作为干部管理工作的第一关,是松是紧、是好是坏,是否科学规范,则至关重要。一个好的选拔任用制度,不仅可以选出勤政廉政的好干部,而且能够使有权参与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只能遵纪守法、照章办事,难以徇私舞弊。一个不好的选拔任用制度,不仅会使不合格干部、问题干部、“带病”干部得到提拔,而且使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者有机可乘,有空可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清查和严厉惩治贪污腐败分子。有些贪污腐败分子是在现任职位上开始贪腐的,但也有不少人在被提拔之前就已存在贪腐问题,是被“带病”提拔的。他们之所以能被“带病”提拔,说明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其具体体制、机制、操作程序和工作环节还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治本”,就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选拔任用制度。
第一,要进一步明确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内容。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通过考核和被选拔任用的干部都符合这一标准,否则,他们也不可能得到提拔任用。但实际上,被优先提拔重用的干部往往是那些“政绩”突出、工作敢干、会“来事儿”的“强势”干部。其人品、官德如何并不被看重、甚至被忽视。而一些老实做人、踏实做事的干部,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合理的任用。结果,不仅干部的提拔任用容易出偏差,而且党风政风和干部的工作作风也受到影响,甚至被带坏。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由此滋生蔓延。因此,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形成激励干部求真务实的有效机制,使那些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的干部,不仅不吃亏,而且受到鼓励、褒奖、重用;使那些做表面文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跑官要官的干部,不仅捞不到好处,而且受到批评和惩处。”⑦我们只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明确并坚持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标准,就能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有效机制。这一有效机制的核心是能广泛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过去选拔任用干部的最大弊端是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说了算,而多数人不能参与决策。这容易导致用人上的失误,使不称职的干部、问题干部和“带病”干部被提拔重用。也容易助长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使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之风盛行。如果在用人上能够广泛发扬民主,领导班子内部真正坚持民主集中制,就能有效地防止用人上的失误和不正之风。就此而言,发扬党内民主,健全民主制度,是选拔任用好干部的有力保障;而集权专断则是造成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产生贪官污吏的温床。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党员是党的主体,群众的眼光是最明亮的。干部哪个好,哪个不好,群众心中都有一本账。那些求真务实,脚踏实地为老百姓办实事,真正做到促发展、保民生的老实干部,都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戴。而那些急功近利,一心追求名利,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为此不惜牺牲群众利益,破坏环境,透支资源,大肆举债的“精明”干部,群众都没有好感。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如何能够真实地反映民意,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很明显,在现行的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机制中,民意的权重还是比较轻微。民意或者没有得到真实反映,或者反映出来而被决策者们所忽略。例如,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都有群众参与测评和征询意见的环节,但其结果如何,能不能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发挥作用,则不得而知。久而久之,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也就不高了。因此,进一步创新机制,改善操作程序,真实反映民意,是完善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制度不可或缺的。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其着力点是保证干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理论和政策水平、工作能力,以及防腐反腐能力,始终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党和人民工作。为此要坚持:
第一,用制度管住权力。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执政为民。各级领导能不能正确地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能否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奋斗,会不会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是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人民福祉的根本性问题。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不学习,放松思想修养和精神追求,理想信念动摇,贪图享乐,追求奢靡生活,把手中的权力当做谋取个人利益、实现升官发财的工具。权力腐败,包括权力寻租、公权私用、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就成为最大的腐败。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进行反腐败斗争。但要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力度。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制约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共产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⑧。
二是坚持依规治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中央强调,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循。党的纪律是党的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要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和腐败分子,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
三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查制度,让责任管住权力。十八大以来,各级领导班子进一步健全了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的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领导班子的成员,都具有明确的分工和权力边界。各级领导班子都根据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了权力“清单”,以便于广大党员和群众进行民主监督。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巨大损失的,都要依规追查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用制度规范干部的行为举止。“治本”要用制度规范干部的行为举止。中央提出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能做的事情。从表面上看,这些事情似乎都是“小事”,但它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作风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执政党的声誉。最初,不少人认为,“八项规定”只不过是一阵风,是权宜之计。但中央坚决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一抓到底,坚持不懈,对违反规定的干部,哪怕是高级领导干部,也严厉查处,决不手软。中央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该《准则》对所有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举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准则要求党员干部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⑨同时,中央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是党章有关内容的细化和具体化,是约束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法规。它明确规定了违反党纪行为受到的处分,为党内执法执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制度化、法规化。《条例》给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对违反党风党纪的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这些行之有效的规定、条例应当不断修订完善,上升为“治本”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