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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反腐新规:公职人员向下属借钱要上报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张玮发布时间:2016-08-13
  “为防止内外勾结和内部团伙式腐败,深圳公务员向下属、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3个月或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深圳市预防腐败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市法制办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目的是发挥特区示范引领作用,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各界可于9月5日前反馈意见。
  官商勾结、“裸官”贪腐等仍未有效遏制
  为何就预防腐败立法?深圳市预防腐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六大以来,深圳大力推进预防腐败制度机制创新,在规范权力运行、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推进社会领域预防、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等方面出台了许多制度措施,如规范和统一公共资源交易、限制“裸官”任职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实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述德、开展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核查等。“这些制度措施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实效性,但目前大多停留在文件规定层面,刚性约束和法治引领不够。有必要以法规方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法治化反腐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领域和部门的腐败现象依然多发,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例如官商勾结,“裸官”贪腐,“红包”礼金变相受贿,领导干部亲属、子女以及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涉案资金财产转移海外以及干部“带病”提拔等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些也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预防腐败涉及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立法也难以概全所有预防措施,因此条例主要任务是着眼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立预防腐败的主要制度框架,明晰普适性的预防措施。
  公职人员职务安排应考虑是否存利益冲突
  为预防腐败,条例提出,公职人员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对公职人员的职务和岗位作出安排,也应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公职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如实、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其中,公职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提任职务、或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敏感岗位任职。而已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在重要、敏感岗位任职的,有关机关应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其职务和岗位作出调整。
  同时,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领导干部应当向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说明利害关系,教育说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另行择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其本人应当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予以调整职务。
  此外,曾担任领导干部的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其他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两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其他营利性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多部门加强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
  条例对预防腐败的相关部门也作出规定,比如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及深圳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并跟踪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外事部门、金融机构等则加强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建立可疑资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大额资金转移信息,强化协作,信息共享,形成防范公职人员和资金外逃的预警机制。
  公职人员出入境证件由单位统一保管,使用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领导人员出入境证件则由所在街道办统一保管,使用时按规定报批。
  ■亮点
  为体现引领性和实效性,条例借鉴国内外预防腐败的相关做法,结合深圳实际,设立了若干创新性防腐措施。
  公职人员向下属借款超期超额要上报
  为防止内外勾结和内部团伙式腐败,深圳借鉴国外许多国家的类似规定,拟制定“借贷活动限制制度”,凡是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3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1年工资总额的,应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针对公务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禁而不绝,深圳市预防腐败局相关负责人分析,原因之一就是难以获取相关信息,进而实施有效监督。为此,条例拟设立“从业活动监督制度”,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发现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当提示申请者本人。预防腐败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以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核查结果或适度公开
  根据条例,领导干部应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收入、房产、投资、借贷、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有关部门则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拟提任领导干部的,还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否则不予提任。
  为了保证其个人事项的真实性,条例拟规定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核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公开制度。“领导干部依法由人代会选举产生或者由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核实结果应当向本级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公开。领导干部经由法定组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核实结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公开。”
  有失信失廉记录 从业或借贷都将受限
  条例还创新性制定了“失信失廉从(执)业限制制度”和“失信失廉信贷限制制度”。其中,前者是指“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有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的,有关主管机关应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经济社会活动,或获得有关荣誉称号。出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的,也是如此。而具有特定职业从(执)业资格的公民在从(执)业活动中有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的,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行业组织应当依法注销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从(执)业资格”。
  后者则是指“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或者授信项目审批,应对贷款或者授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联企业或者人员进行有无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查询。对有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形下调信用等级、取消或调减授信额度、上浮贷款利率、降低贷款额度、提高贷款担保条件或取消放贷计划。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或者授信项目管理,也可参照执行”。
  此外,条例还拟设立“诚廉记录审查制度”,即“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招标、采购等活动时,应通过查询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诚廉资格审查,把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有无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作为准入的前置条件。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招聘、录用、选任人员也应进行诚廉资格审查。有失信行贿违法行为记录的,不予录用;在职人员不得在重要岗位任职,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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