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账户”背后的腐败案
廉政账户在其落实的过程中成为很多官员利用的工具,有的拿它当挡箭牌、有的根本无视,还有的等到东窗事发了临时拿出来“救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简称规土委)龙岗管理局原副局长张中新的算盘或许就此落空。
8月11日,张中新受贿案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中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是从“廉政账户”入手。
他们辩称,对于部分贿赂款一直都是暂时放在办公室,由于时间原因一直没能有机会退还给当事人。但案发后,张中新的妻子已经将存放在办公室的几十万元存入纪委的廉政账户。
他们期望通过这样的辩护获得从轻处理。“因为如果一旦认定为礼金,那一部分钱就只属于违纪行为,最后会影响量刑。”一位姓顾的律师表示。
但8月13日,广东省纪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纪委设立的廉政账户一律注销。8月17日,深圳纪委注销了廉政账户。
深圳市纪委早在2001年就设立了廉政账户,那一年廉政账户在中国各地得到广泛推广。到2013年,深圳市纪委又增设了美元和港币廉政账户。按照一般的廉政账户设立的规定,如果将收受的“贿款”上交廉政账户,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一方面,由于涉案金额会直接影响量刑,所以“礼金上交廉政账户”也往往成为辩控焦点。
但如今,随着深圳市纪委廉政账户的撤销,张中新“上交到廉政账户”的款项是否会影响到法院对他受贿款额以及最终的量刑认定,尚不得而知。
上述提到的顾律师熟知这样的辩护规则,他表示,张中新涉嫌受贿的案子并不新鲜,围绕受贿数额进行辩护也很常见,而“廉政账户”则被指成为贪官的挡箭牌。
规则模糊
2000年后,廉政账户在全国各地开始出现。记者梳理发现,该账户专门用来整治灰色收入,为了方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自查自纠,上交该账户资金。
该账户普遍规定,在填写《现金缴款单》时可以不署本人姓名和单位名称。凡持有该账户《缴款回执》的,视为主动拒礼拒贿,可以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各地具体的执行情况却标准不一样。如对上交时间的规定,一些地方没有明确要求,而在杭州、深圳等地区,廉政账户经过几次的“升级”则明确规定,在收到不方便退还的款物需30天之内上交。
一直以来,在时间上的模糊,也使得涉嫌受贿的官员可以选择恰当的时机决定赃款的取舍,降低了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如,今年8月份开庭审理的湖北洪湖原市委书记邹太新受贿案。检方指控,2014年2月,邹太新得知自己的前任、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幸敬华被湖北省纪委调查,判断两人可能有共同行贿人,担心行贿人被抓后将他供出,先后退还给当事人人民币21万元、2万美元,并安排妻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7万元至廉政账户。
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浙江省永嘉县大若岩镇原党委书记戴华勋一直都心安理得地收受他人贿赂。2011年,在听到纪委正在调查自己的风声后,想起了廉政账户,便立即让妻子朱某前往当地银行询问,并嘱咐妻子将行贿人宁某当时因开发旅游项目送给自己的财物折合成人民币及时存入“廉政账户”。
2013年,内蒙古撤销廉政账户时,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秘书长温树忠谈到了廉政账户的消极作用,明确表示有的干部收受贿赂后,在听到“风声”感觉“苗头”不对时,抢在相关部门调查之前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往廉政账户里一塞了事。
2015年9月,海南省澄迈县原县委常委、副书记卢勇受贿案开庭审理。卢勇及辩护人提出,卢勇曾主动上交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68万元及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5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公诉人则认为,卢勇上交及退还的行为是出于掩盖罪行而退赃,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同时,记者梳理发现,大多数廉政账户对上交人的信息是保护的,不但不用交代缘由、时间、地点,还可以匿名。这些都给腐败分子留下“空子”,为“灰色腐败”留下了口子。
因此,廉政账户从设立之日起就争议不断。
其实,针对廉政账户对上缴赃款时限规定不清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较为具体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但“及时”依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官员“抓大放小”
2015年12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院驳回的一份减刑申请裁定书引起人们注意。
这份提请减刑建议书中提出,李荫奎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提出对罪犯李荫奎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的建议。
李荫奎原是河南封丘县县委书记,因受贿罪被指控。2010年5月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荫奎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查明,2002年中秋节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李荫奎担任封丘县县长、中共封丘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75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500多万元。
2010年11月,《法治周末》曾对李荫奎受贿案进行了报道。报道中披露,刚被“双规”不久,面对专案调查组,李荫奎十分坦然:“你们查吧,家庭情况可以说明我的问题。面对金钱诱惑,我抵抗住了。但碍于人情,也收下了一些钱,我都上缴廉政账户了。”
专案调查组调查发现,李荫奎和妻子、孩子名下均无大额财产,而李荫奎在2003年至2008年12月确实上缴廉政账户资金共639800元。
案件一度进入了僵持阶段。
由于掌握的线索来源于封丘县前任县委书记赵建军(2008年10月任新乡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后因收受索要贿赂383万余元、礼金482万余元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为了掌握李荫奎的犯罪事实,调查组和负责赵建军一案的专案组配合,争取从赵建军口中得知更多关于李荫奎的犯罪线索。
经过一番工作,赵建军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同时,也提供了李荫奎的部分犯罪线索。
面对专案组调查人员,李荫奎最终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而据报道,收了大量贿款的李荫奎热衷廉政账户,2002年至2008年12月共上缴廉政账户资金64万多元。而该县纪委的廉政账户就是他在任期间要求设立的。
有报道指出,64万多元对于李荫奎贪污受贿1500多万元的巨款来说不值一提,却为李荫奎在封丘县装扮了一副“廉政”好门面。
“自己贪污一片,上交廉政账户一点”是不少腐败案子里表现出来的特点。
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受贿案与此类似,法院查明,他在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27.7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其在案发前陆续上缴至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6万多元。
而贵州黔东南州州长洪金洲的受贿更是当着市纪委、财政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面将贿赂款上缴,开具廉政收据。
公开判决书显示,从2006年开始,洪金洲累计向廉政账户上交款额多达5500多万元。
另外,法院查明,在1997年至2013年期间,洪金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款3900多万元人民币、9万美元、22万港币、1万英镑、5000克黄金、6万元购物卡,还有财产人民币3100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上交“礼金”常被动
一位检察官透露,从他们掌握的情况看,受贿分为被动受贿、放任受贿和主动索贿三种。廉政账户对被动受贿,想退又碍于情面的人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对索贿者没有任何意义。
“廉政账户本质上还是一种道德约束,所以不能抱有太大的期望值。”这位检察官表示,廉政账户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每次整治运动,廉政存款就会猛增。
“这说明有些人并不是拿到非法收入就存进这个账户,而是钱已经在家里放了一段时间,不是主动交的。从刑法上说其实这已经完成了一个闭合性的受贿过程,构成了犯罪。”北京一名关姓律师说。曾经是北京某检察院检察官的他表示,大多数官员拿了“礼金”后,并不打算上交。
他曾为北京某海关的一名官员辩护,检方指控这位海关官员经手的货资一年至少有几千亿元,而他本人声称自己受贿不会超过50万元。
这位官员被指控共收受7至8笔受贿金,除了其中一笔2万元退回给当事人之外,其他几笔均未退回,也未上缴到廉政账户。
这位官员明确表示,“宁愿退给本人也不会上缴到廉政账户。收受的钱都是单位同事或者下属送的,关系比较亲近,退给本人只有双方知道,一旦上缴廉政账户,就会将送款人的信息公开,造成同事关系尴尬,影响上下级关系,也会影响以后在单位的继续发展。”
关律师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据他了解,将受贿款上缴到廉政账户里的官员数量很少,他们并不会主动将受贿款上缴到廉政账户里,一般的情况是,政策紧一阵,就上缴一波,政策一松,就没人上缴了。他表示,官员不愿意冒险,万一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情况,这时候再上缴,也无济于事。
廉政账户撤销后
如今,多省相继撤销了这一账户。
实际上,即使没有廉政账户,不该收受的“礼金”上交渠道也是畅通的。
对于“礼金”,今年1月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明确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乃至于开除党籍处分。
即使这样,不少撤销廉政账户的省市,还是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当面拒收“礼金”。
比如,深圳市纪委表示,党员干部凡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或其他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应当场拒收。
而遇到确实无法拒收的,深圳市纪委要求,应立即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书面注明送“红包”的人员、时间、地点和缘由。纪检监察机关接收报告后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可免予处理,所收“红包”按违纪款物收缴;对于不及时报告或没有全额上交的,将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按顶风违纪处理。
四川省除了要求党员干部当面拒收“礼金”外,还明确了无法拒绝的“礼金”上交期限,要求一个月内实名登记上交。四川省还要求,对于无法拒收的“礼金”,还需要在党员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但有专家指出,“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概念模糊,还需要完善反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