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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问责这一从严治党利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程晨发布时间:2016-09-2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理论和实践经验。“问责”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根据这一思想,当前,党的治理和建设始终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新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将十八大以来问责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上升为制度成果,示范了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两大战略相得益彰的效应,取得了制度建设的新突破。

  问责条例将党建的严格要求细化为具体操作标准

  推进从严治党这项大战略、落实主体责任这一高要求,需要具体的操作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以前有的党内制度性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形同摆设”。《问责条例》对问责主体和对象、责任划分、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决定作出和执行程序、终身问责制等作出全面、详细、具体的规定,不但避免了问责规范的虚置,而且实现了问责制度的整合。其中,尤以问责情形的六条具体规定将“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体现得最为充分、直接。

  实践中,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都是党建领域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并非认识不到,而是解决起来非常困难——没有条文的列举则没有定性的标准,没有规范的授权则没有行动的依据。如果没有明示的标准和依据,“从严”就只能停留在口号上。《问责条例》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规定六条具体问责情形,为“从严”二字提供了衡量的标准和实施的遵循。

  问责制度倒逼责任落实以保障党纪党规的执行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责任不明确、奖惩不严格,违反了法规制度怎么惩罚无章可循”。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他指出“要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

  再刚性的制度规定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因此提升制度规定执行力最有效的办法是设置对执行者的动因激励或压力倒逼机制。《问责条例》将问责的适用条件明确概括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将“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明确纳入“违反”的性质范畴,从而为依规治党提供了专门的压力倒逼机制,与针对错误行为的《党纪处分条例》形成互补、相得益彰。

  促进“从严治党规范化”和“依规治党严格化”的良性互动

  《问责条例》不仅同时体现了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要求,还促进二者相互配合,良性互动。

  条例相当于整体问责制度的“总则”、是一般性规定,其他法规中的关于问责的零散规定相当于“分则”。这些分则在各领域都落实着从严治党的要求,因此总则对分则的整合、兜底和健全,实质也就是让问责条文体系化的同时成为“从严治党规范化”的过程。充分遵循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的精神。

  从严治党保障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纪党规,而制度规定被严格执行之后又可以借由其普遍性效力将从严治党各方面要求广泛覆盖到全党,有助于实现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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