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际性资产登记信息平台 海外追逃追赃“天网”如何“不留漏洞”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自2014年7月公安机关展开“猎狐2014”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亦加大了海外追逃追赃工作的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同时,我国的海外追逃追赃也存在一些困难,尤其在追回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资产方面,尚需探寻更加高效的解决对策。
追回转移至境外犯罪所得资产面临的困境
首先,犯罪所得资产线索发现难。目前,很多国家对转移至境外的犯罪所得资产的监测、调查、控制和追缴等能力都比较弱。资产跨境转移掩盖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为司法机关及时发现犯罪、捕获外逃的腐败分子、追缴赃款设置了障碍,使得很多腐败分子得以躲进“避罪天堂”,继续逍遥法外;而在实践中,即便一些腐败分子被遣送归案,若其不如实招供,其犯罪所得资产仍难以追回,更难以对其准确定罪量刑。
其次,犯罪所得资产性质界定难。他国在与我国进行追赃合作时,一般都要求我国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所指向的非法资产所有权属于我国,且资产的非法性也须得到认定。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的非法资产金额都比较巨大,基于赃款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资产流入国都不愿意认定资产为犯罪所得,更不愿意将已流入的巨额资产再退还我国。认定资产所得性质需要足够的流入国法律认可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关系上,还涉及资产的归属、交易等民商事法律关系,可能引起原所有权人、现占有人、第三人等主体的利益冲突。
再次,犯罪所得资产追回难。实践中,腐败分子往往交错使用合法与非法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组合以实现资产跨境转移,由于信息渠道不畅、监管力度不同,流入国也存在犯罪所得资产发现难、性质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单纯依赖流入国事后的合作,犯罪所得资产很难追回。而且,有些国家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在冻结、扣押和没收资产问题上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程序及证据标准,而现行国际条约也强调有关国际合作需在资产流入国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些做法与规定无疑加大了资产追回的难度。
最后,我国在国际打击腐败犯罪中话语权较弱。有效追逃腐败分子,追缴转移至境外的巨额资产,需要与境外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建立通畅的沟通、合作机制,才能真正掌握腐败分子转移至海外的资产情况并核查其合法性、完税程度等。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在沟通、合作协调方面的话语权还有待强化,短期内采取激进追逃追赃的条件尚不够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