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他人最高可罚30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24年后首次修订
贿赂他人最高可罚30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现行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24年来,我国市场竞争行为出现了哪些变化?与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有哪些与时俱进的亮点?
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企业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贿赂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干扰其他经营者等行为,最高可罚300万元。
不得强迫用户卸载合法网络产品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变得更为复杂。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草案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针对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同时,记者注意到,草案还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员工利用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属于员工个人行为的除外。
此外,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草案还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以盗窃、贿赂、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来源于非法途径,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都视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也应当予以保密。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让违法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罚款金额较现行法有较大提高。例如,现行法中,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等,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修订后,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贿赂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干扰其他经营者等,原本都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而在修订后全部改为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加大执法的处罚力度,应当按标的额或违法所得的倍数来罚款,让任何违法行为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参与修订草案的专家、北京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肖江平说。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