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腐败现象原因分析
顽疾久治不愈必有病理,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必有其成型的原因。《朱子语类》中说道:“克己复礼,便是捉得病根,对症下药。”治贪如治病,要严惩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就要知道精准扶贫领域腐败现象的原因。《孙子·谋攻》说道:“知彼知己者,百战不殆。” “审知彼己强弱利害之势,虽百战实无危殆”的真理同样适应反腐。深刻剖析分析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对精准扶贫领域的反腐具有决定成败的意义。
一、扶贫开发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央财政扶贫基金将增长43.4%。扶贫是种惠民生的政治行为,扶贫的过程说到底是经济行为,扶贫已经由狭隘的政府工作人员下乡出力发展成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新扶贫格局。如今的精准扶贫无有空前投入的直接帮扶贫困人口的资金规模,有庞大的产业发展或者基础设施等开发项目数量,他们都以经济效益为基本目的,经济效益目标下的“三位一体”扶贫给资金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扶贫款物的来源和渠道也由单一的财政拨款到多方出资,涉及扶贫款的整个流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广,工作量大且复杂琐碎,责任难以量化分割,即使分割后也难以行之有效的统一管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与此同时,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权大多都集中在职能部门,划拨涉及各地市县、乡镇、村的所有困难群众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太规范的地方。
以某县A曝光的案件为例,没有养过羊的涉案人员以养羊的名义向县畜牧局申请扶贫资金,在县畜牧兽医中心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时,谎称一块坡地上的羊便是自己所养的羊,从而顺利通过项目验收,骗取3万元的补助资金。从中可以看出,扶贫款物发放标准宽松,程序紊乱无章,腐败群体巧立名目的方式钻空子,以便让利益团体侵占扶贫资金。在网上曝光的某县B扶贫腐败案件为例,该县某村80岁无业村民李某以手工艺创业致富的名义向政府申请5万元扶贫款,因该县扶贫资金的安排过程环节较多,而资金账目审查的效率偏低,导致其所耗费的时间又比较长,加之项目手工艺管理涉及范围广且所针对的专业性较强,加之项目手工艺管理涉及范围广且所针对的专业性较强,再者扶贫负责人与李某有亲缘厉害关系,这份申请镜顺利通过审批。后因李某用的来资金赌博被告发,该扶贫腐败案件才被曝光查处。我国针对乡镇、村等基层层面的扶持开发工作监督管理能力有限,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极易出现扶贫资金归属、流向等方面不科学甚至不合法情况,现有的监督深度不足以规避扶贫资金管理环节存在的风险;在潜规则的影响下,有发生监督真空的可能。
二、扶贫监管都察机制不健全
按照“绝对的权力绝对倾向于腐败”的说法。在目前经济主导的扶贫开发的战略性阶段,很多地方基层官员所拥有的公共权力远大于以往行政扶贫,但是,权利制约与监督并不能与地方基层官员的权力形成制衡状态。例如,涉案人员利用其村民办理养老保险的机会,私自留存该村24名村民的存折,并分30次先后取走参保费工10.04万元。作为扶贫对象的村民或者贫困户,处在项目的底层,加之自身信息渠道少、文化水平不够高,并不了解如何行使监督权,甚至连知情权都很难保证,更多的只是听从地方官员将自身的材料上交而无法参与到整个政策的监管运行之中,群众监督环节软弱乏力,很难发现当地的扶贫工作人员出现技术性腐败等问题。在乡镇和农村信息闭塞、法制基础不牢固的情况之下,国家监督似乎是唯一的监管渠道,然而,这样的监督机制并不能杜绝基层官员采取“欺上瞒下”手段非法获取利益。传统监管体制中,不同层级的部门之间各自为战,彼此缺乏长效沟通。而纪检监察机关所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往往存在滞后性,紧缺的监察工作费用与高额的监察成本使国家监察更多的是打老虎、杀鸡儆猴,难以达到全方位、多角度、全过程的监督目标。
三、权力寻租钻社会转轨的空子
全面深化改革是面向全社会所有群体的改革,这场改革深入全社会方方面面。这场改革会使社会向高效公平方向转轨,转轨的过程有体制机制上的不成熟,很多腐败分子钻这个空子。精准扶贫是针对农村和低收入群体的政策调整,是一次为实现社会公平,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再分配过程,是社会转轨的一部分。国家扶贫开发如火如荼的大背景下,存在产生腐败风险的体制和社会不成熟土壤,譬如分配资源的权力不成熟,扶贫开发工作以项目为主导,缺乏可持续性和合理化的体制机制。扶贫开发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拥有裁量权力的人不愿意放弃手中的资源,可以使他们在项目中获得“权力寻租”机会。政务和财务公开流于会计形式,权力的运行机制及不透明。以四川省曝光的案件为例,涉案人员通过有关村民信息,协助他人编造《劳务报酬发放登记表》,骗取以工代赈建设资金。精准扶贫中的基层腐败现象与分配权利集中在利益固有者手中有直接关系,在社会转轨中,只要手中握有权利就会有利可图。
四、扶贫领域工作干部存在侥幸心理
农村现有的社会结构失衡:生产产业传统,结构单一,几乎所有的专业人才都外流到城市。在农村推行精准扶贫工作缺乏专门技术人才和专业队伍的支持,基层干部“一家独大”主导局面普遍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该领域内的干部缺乏有效监管,个人道德约束力下降,放纵思淫欲,投机心理横行。基层干部自身法纪意识相对淡薄,加之反腐机构普遍存在查处时间长、惩处弹性较大的、查处范围通常不及乡村等问题,所以心存侥幸的干部官员屡屡触碰法律底线而彼此之间达成某种默而不宣的潜规则。在这个潜规则之下,彼此牵连,相互袒护。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会议通过,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在法律层面进一步保证了领导干部的公权力始终做到不偏离为人民服务的轨道,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管并行,杜绝在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潜规则行为和不正之风的蔓延滋长。自觉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