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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严密的惩治贪腐罪法网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茆巍发布时间:2017-09-02
  打击贪腐类犯罪,首要依靠的是刑事法律。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相关法网已经基本成型。新中国最早针对腐败打击的专门法律,系1952年的结合“三反”、“五反”成果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此后是1979年的首部刑法典。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吸收既往成果基础上,对贪污贿赂犯罪予以专章规定。此后,又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不断补正,据统计,在迄今颁布的九次修正案中,先后有六次涉及相关问题。
  目前,我国针对腐败犯罪的罪名体系日趋完备。从行为类型上看,我国刑法即确立了侵占类、贿赂类、挪用类、渎职类四大类腐败犯罪。考虑到从严治吏的要求,还依主体的身份作了不同规范,如受贿罪只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身份的,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前者入罪门槛更低。又为了进一步体现打击面,将受贿的相关犯罪主体作了外展,延伸到可能有所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及与之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旧同学、老战友,乃至情妇(夫)等,后两者则可能分别成立斡旋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同时,刑罚设置也日渐严格、合理。在1979年《刑法》中,贪污罪最高刑设有死刑,1982年单行刑法则将受贿罪最高刑也提升到此高度。最近一次颇具规模的刑罚合理化见于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它改变了原有量刑中的唯数额论,要求数额与情节并重;废除了原有的交叉刑,设立了只针对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刑,使各量刑档次之间能够合理拉开,梯度依次衔接;并设立了资格刑,针对行贿犯罪也实行了必并制的财产刑,如此使惩治可能更加到位、周延。同时,在司法中还加强了相关常态性建设,从过去的几次反贪腐来看,都带有一定的运动性特征。十八大以来的反贪腐工作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腐罪行的立法修正,即得益于此。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如何构建出严密法网,体现出准确、严明的打击,成了法学研究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完善相关刑事立法。贿赂类犯罪中的“财物”、“谋取利益”等要件,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构成对犯罪者的严压态势。
  其次,尽快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已有的量刑指导意见多针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常见罪名,职务犯罪仍是空白点,“两高”目前只是出台关于自首、立功量刑情节认定和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的指导意见。建议从严自首等情节的认定;针对可能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根据犯罪情节与数额细划出相应量刑档次,并根据嫌疑人的不同身份予以权衡,原则上应是情节、数额相似者中,位高者中,判决越重。
  最后,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惩治作用。党内法规不属刑事立法,但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对于相关贪腐者予以刑事惩治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震慑效果实不亚于刑法;并且,随着刑法修正案起刑点的提高,对不够起刑点者的党规处分,更显得尤为必要。党内法规最早见于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的论述,十四大明确写入党章。十八大后,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出台,相关建设全面提速。在做好相关法规立、改、废的同时,加强和已有国家法律的配套工作,并结合监察委的试点,积极在程序和实体上予以探讨与深入,切实构造起真正“不敢腐”的严密法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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