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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实施意见 护航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1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精神,厦门市纪委日前出台《关于营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政治生态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努力营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氛围。
  今年9月,厦门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厘清政商交往定位,既反对“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对14种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从事的行为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的行为予以明确。
  此次《实施意见》出台,旨在以扎实细致举措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从纪检监察工作角度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督促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督促抓好对企业的纪律和廉洁教育,强化“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意识,教育引导党员企业家自觉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模范,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强化廉洁从商意识和守法、诚信意识。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大各项惠企政策落地情况督查。立足于“监督的再监督”,对职能部门在中央、省、市惠企政策辅导、普及、落实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严肃查处惠企政策落地过程中“吃、拿、卡、要”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确保促进企业健康平等发展的改革举措和优惠政策百分之百落到实处。
  《实施意见》还明确,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健全企业家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和商业贿赂档案查询系统。对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参与行贿、伙同串供、输送不当利益的,列入“黑名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范围。
  市纪委将对近两年来涉及市属国有企业信访举报、执纪审查、巡查监督,特别是国企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班子履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准确把握全市国企政治生态状况。按照“全、细、实”的要求,对市直管及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逐一建立“企业廉政档案活页夹”,对其中的市管干部建立“个人廉洁档案活页夹”,加强廉政档案建设成果运用,做到“日常监督必借鉴、干部提任必审阅、考核评先必参考”。(厦门市纪委)
 

厦门:禁止14种行为 规范政商交往

   日前,厦门市下发《关于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对14种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影响从事的行为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的行为予以明确。

  《意见》的出台意在明确厘清政商交往定位,既反对“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又防止“清”而不“亲”、为官不为,以清廉之“清”促进亲和之“亲”,营造积极、健康、有利于改革发展的政商关系新生态,更好肩负起厦门经济特区的历史使命。

  《意见》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7种行为,即收受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礼金、礼品、奖品、奖金、电子预付卡等财物,以及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类消费卡;接受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场所,以及旅游、健身、娱乐、“博饼”等活动安排;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企业内部食堂超出公务接待标准用餐;向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摊派或报销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提供有偿中介服务,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财物,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违反规定以本人或以上述人员名义参股或者代为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证券,向企业筹资、借款、借物或以借为名实际占用;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经济纠纷,以及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要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统战部门、工商联党组,应当教育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公职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7种行为,即违规赠予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以及企业股份、其他资产等利益,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为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经营业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变相输送利益;超出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接待公职人员;出资安排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以理财、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买卖房屋、汽车等资产的形式,为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变相输送利益;以无偿或象征性收费等方式,出借资金、房屋汽车等财物给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使用;以非法手段和不正当方式影响党政机关公共决策、公共资金分配以及人事任免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应当担负起建立政商关系新生态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方面,鼓励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另一方面,对置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诉求于不顾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依纪依法整治,尤其对那些违反“亲”“清”原则的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厦门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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