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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德内含多重意蕴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王颖发布时间:2017-11-21
早在西周初年,以“廉”为本的“六廉”(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就成为群吏课考的重要指标,并奠定了后代官吏考察的基本要素。春秋时期,管仲更是把“廉”上升至“国之四维”(礼,义,廉,耻)之一,使“廉”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
“廉”本义指堂屋侧边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篆体,是今天可见“廉”字的最早书写资料。许慎说:“廉,庂也。从广,兼声。”“广”是指依山崖而建造的房屋,汉字一般将之作为代表建筑物的形符,因而可推知“廉”之本义必与建筑物相关。《仪礼·乡饮酒礼》上说:“设席于堂廉,东上。”郑玄注:“侧边曰廉。”段玉裁也说:“堂之边曰廉。”可见,“廉”即堂屋侧边。“廉”分内廉和外廉,靠近殿堂的一边为内廉,离殿堂较远的另一边则为外廉。由“堂屋的侧边”之本义,又引申出两个衍生义:一泛指边、角。俞樾说:“凡侧边皆谓之廉。”二指事物的棱角或有棱角。《玉篇·广部》说:“廉,棱也,又箭有三廉也。”
由事物的边、角或棱角的形体特征引申出“廉”的道德意义。首先,由边、角的狭窄特征,引申出廉洁之义。“廉,仄也。”段玉裁注曰:“此与广为对文,谓逼仄也。”“廉”还从“兼”声,而从“兼”声的字都含有小或者少的意思,如“歉”、“慊”、“溓”等。这样,就“由‘逼仄、狭窄’引申为‘缺少、不足、浅小’之义”,“再进一步引申到人的行为方面,就是‘少拿、浅取、不多得、不贪婪’的‘廉洁’之义”。段玉裁亦云:“堂边有隅有棱,故曰廉,廉隅也,又曰廉棱也”,引申为“清也、俭也、严利也”。其次,由棱角的平直、方正特征,引申出人的品行端方刚直、严谨、有气节之义。《论语·阳货》:“古之矜也廉”;《荀子·不苟》:“君子宽而不僈,廉而不刿”;《韩非子·五蠹》:“今兄弟被侵必攻者廉也”,均为此义。由于棱角看起来“突出、高起”,故古籍中把人之高行称作“廉”,把有节操、不苟取的人称为“廉夫”“廉士”。
“廉”即不贪和品行正直
“廉”德的基本要素即为不贪和品行正直,不贪乃“廉”德的核心要求。《大戴礼记·文王官人》“其壮,观其絜廉务行而胜其私也”句,王聘珍解诂:“廉,不贪。”戴侗亦云:“廉者耻于贪冒而不为,故俗习专以不贪为廉,不贪特‘廉’之一隅也是也。”正因如此,在古代文献中,“廉”“贪”二字常常对举。如“辞利刻谦谓之廉,反廉为贪”,“贪贾三之,廉贾五之”等。
“不贪”就是“敛”。《释名·释言语》说:“廉,敛也,自检敛也。”这表明,如果“贪”代表着在财货态度上的外向扩张,那么“廉”则恰恰相反,代表着在财货态度上的内向收缩。“不贪”的“敛”特征,应体现于三个方面。
第一,不贪心。这既是涵养“廉”德的最基本要求,亦是“廉之敛义”的直接表现。如果一个人能不断缩小自身物欲,防止其向外蔓延,则必会知足常乐,反之则会常处忧虑。“廉者常乐无求,贪者常忧不足”。不重财货则能“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关键时刻能以生死求大节,“所谓廉者,必生死之命也,轻恬资财也”。
第二,不贪得。这既是不贪心的外显表现,又是在获取财货上的自我控制和检点。刘向在《说苑·谈丛》中说“廉士不妄取”。古人赞成在可取可不取的情况下选择不取,“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正是由于自身的不贪得,故可从根本上杜绝他人行贿的可能,“难予谓之廉”;而要做到不贪得,则必须具有明辨力,这样就可洞察财货的来路是否正当,从而做出正确的决定,“廉,有分辨,不苟取也”。
第三,不贪奢。这是在生活理念和消费价值观上的自我约束。曾国藩说:“欲求廉介,必先崇俭朴。”其实,廉本身就包含节俭义,“廉,犹俭也”,故古来就有“廉俭”之说。古人之所以如此提倡节俭,是因为“惟俭可以助廉”。司马光认为,俭能寡欲,侈则多欲。对于君子而言,寡欲则可不为物欲驱使而坚持正道;对于小人而言,则可谨身节用,远罪丰家。反之,君子多欲,就会贪慕富贵,违背道义;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作官必贿,居乡必盗。
廉洁带来公正
“廉”德在现代生活中,通常被称为清廉或廉洁。清与洁可谓廉的根本属性。《玉篇·广部》中即以清释廉,“廉,清也”。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临财廉”句,刘良注曰“廉,清也”。此外,《大戴礼记·子张问入官》“迩臣便辟不正廉”句,王聘珍解诂:“廉,洁也。”东汉王逸在《楚辞·章句》中对清、廉、洁三者作了细致的规定:“不求曰清,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可见,清、廉、洁均具立身清正洁白,不贪财货,不随意索取之义,有本质上的相通性。
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清廉或廉洁更主要是对各级官吏所提出的最基本原则,要求他们正直无私,秉公执法,不因贪污受贿而出卖良心和枉法作弊。古人特别强调“廉”德乃“仕之本也”、“政之本也”。这是因为“廉”德是官吏保持公正的关键性前提。
“廉之谓公正。”唯有廉洁才会带来公正,公正者必定廉洁。范仲淹说:“天下官吏不廉则曲法,曲法则害民。”孟子更是道破其中缘由,“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没有合宜理由就来馈赠财货,则馈赠者必有所图,其意指向收买受馈赠者,目的是借助于受馈赠者手中的权力而为己谋利。如此一来,官吏必随势而任其驱使,从而难于坚持原则和正道而失去公正。因此,清官廉吏皆以“一介不取”的操守高度自律,从而在令自己免遭嫌疑的同时,亦使那些想要贿赂的人无机可乘。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方道德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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