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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清廉中国”建设作为反腐败国家战略

 来源:检查日报 作者:李雪勤发布时间:2018-11-06

       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都对廉洁政治有着深深的向往和憧憬,并且作为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早在1927年,毛泽东同志就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了“廉洁政府”的理念。1941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将“惩办贪官污吏,实现廉洁政治”作为“我们的具体纲领”。1989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教授时明确表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我们前进的步伐会更稳健,更扎实,更快。”之后,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都分别对建设“廉洁政治”进行了强调和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用一个篇章来专门部署“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的工作,其中鲜明地提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的重大任务,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三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之后,我们党提出反腐败目标是要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重申和提出建设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等国家战略,还提出要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今年7月,浙江省委专门出台《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清廉浙江的战略目标。一些地方和部门也陆续提出清廉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这就率先为“清廉中国”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因此,当前我们把建设“清廉中国”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国家战略,各项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早前一个时期,我们曾经提出了社会稳定、安定团结等基本要求。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理念提出以后,它就不仅包含了社会稳定、安定团结的内容,而且更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前景,更能鼓舞人民为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奋斗。现在,“和谐”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五大目标之一。同样,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我们党提出的反腐败目标是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应当说这个要求并不算高,但要实现并不容易。现在,我们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提出“清廉中国”的政治理念和目标,同样能够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为建设“清廉中国”而努力奋斗。这是因为,我们的中国梦,理所当然地包含着“廉洁梦”“清廉梦”。

  当前,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这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我们要实现“清廉中国”的目标,任务依然繁重,必须具备各方面的条件。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国家的反腐败要取得成功,至少具备这样几个条件:

  一是最高领导人的决心和意志必须坚定。一个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决心、意志和态度,对反腐败的影响极大。习近平总书记以“得罪千百人,不负13亿”的气魄,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决绝,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给全党树立了榜样。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5年间,经党中央批准立案审查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是十七大期间的6.6倍。纪律处分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处分县处级干部6.3万多人。这是自我革命、刀刃向内,是刮骨疗毒、壮士断腕,是浴火重生、凤凰涅槃!其中体现的意志和决心,都是前所未有的。

  二是要有一支坚强有力的专业化队伍。应当说,这个条件我们也是具备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系,把分散的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现了对所有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提高和强化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现在,我们可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对所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不存在任何监督的禁区。我们的反腐败体制是健全的,反腐败队伍是专业的,是坚强有力、能打硬仗的。

  三是要有比较完备的反腐败法律。这个条件我们基本具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一部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两部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都进行了修订,同时制定和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80多部党内法规,系统地实现了党内的制度创新。我们还推动修改了宪法,制定了监察法,党内廉政法规和国家法律更加健全和完善,基本做到反腐败工作有法可依。但是,在反腐败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法律法规打了折扣、留下了遗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这是我们还需要改进的地方。

  四是要得到公民的普遍支持和参与。这个条件我们还要努力准备。一方面,国家统计局民意调查数据显示,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从2012年的75%,上升至2017年的93.9%。这5年持续上行的曲线,就印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顺党心、合民意,有着广泛和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是得到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拥护的。另一方面,现在人民群众网络举报、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比较好的发挥,但具体参与的渠道还不够多,方式方法也比较少,特别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参与的程度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是城市化程度要达到国际标准水平。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和发达程度也是反腐败必须考量的重要物质基础。如果一个国家正处于大规模基本建设进程中,就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滋生腐败的条件和机会。我国2017年的城镇化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是58.5%,还不到60%。按目前每年增长1%多一点的速度,要达到国际上城市化水平的标准,至少还要10多年的时间。再从透明国际提供的数据看,清廉指数排在前20名的全部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新西兰、芬兰、丹麦和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

  综上所述,我们估计,我国将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时候,才能实现“清廉中国”的目标要求,真正步入世界清廉国家行列。

  (作者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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