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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行为主要集中于两大领域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志明发布时间:2015-12-28
 
  腐败的本质是滥用公共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其行为的产生有两个层面的条件:一是社会历史根源,如私有观念和私有制,是所有腐败行为的社会基础。二是权力过于集中而缺少制约。公共权力的存在,国家管理权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生存所需,但如果这种权力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又没有适当的制约,那么公共权力就易于失去控制而被滥用。如果说,上一层次的条件决定了腐败的长期性,决定了腐败的动机只能被遏制而不能从根源上消除。那么,能否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则决定了腐败是否高发、频发。
  中国现有的腐败行为,主要集中于两大领域:一是干预微观经济,二是干预选人用人,买官卖官,带病提拔。而某些人能够在上述两大领域插手、干预成功,说到底是某些权力行使者所代表的机构或部门权力太大。由此可见,所谓反腐败“治本”之道,其实就是从经济体制上减少权力干预微观经济的空间,政治上对权力过于集中进行改革,对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选人用人机制进行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正是从这两处着手的,如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治方面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两大领域都需要法治的保障和规范。重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和反腐败的源头治理就蕴含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中。
  (宣讲人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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