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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从严反腐终端制度化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舒锐发布时间:2016-04-24

我们期待新司解的实施,能够不断完善法律实施的细节,推进从严反腐终端程序的制度化、法治化,为贪腐犯罪编织起更严密的法律之网

最高法、最高检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中央严惩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严惩腐败的愿望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严格落实刑法理念与规定,准确把握法律初衷,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设定司法标准,并在遇见新问题时,能否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作出合法合理判断。

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出了重大调整,可谓“严字当头”,对相关犯罪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罚金刑,严格了从宽处罚条件。而本次司法解释,首先将其中表现出的“法律之严”落到了实处。一是为终身监禁设立刚性制度,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作出,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二是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标准。三是明确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四是进一步强调“追赃永不清零”。

其次,针对贪贿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反腐工作面临的新局面,本次司法解释立足于法律原意,回归到公务行为廉洁性以及不可以以任何形式进行收买的本质,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汲取先进元素并予以成文化、制度化,作出扩张性解释,有望在很大程度上揭开隐性贪腐中的犯罪面纱。这些扩张性解释包括: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收受下属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来范围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国家工作人员在得知有着特殊关系的人收受财物后,未退回或者上交的,构成受贿;即便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并不能为贪腐洗白。

最后,则是对贪贿犯罪制定了定罪量刑具体标准。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体现在数额上,也体现在滥用权力情况以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情节上,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1997年刑法单一依据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修改为按照数额加情节进行定罪量刑。或许为了平衡刑法相对稳定性与经济生活高度变化性,修正案并未给出明确标准。本次司法解释可谓填补了相关空白,解了司法标准缺位的燃眉之急。

我们期待本次司法解释的实施,能够不断完善法律实施的细节,推进从严反腐终端程序的制度化、法治化,为贪腐犯罪编织起更严密的法律之网,让司法机关在反腐事业中发挥出更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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