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心动态 >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中心专家出席共犯前沿问题全国高级研讨会

 来源: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作者:发布时间:2016-06-27

       624-25日,共犯前沿问题全国高级研讨会在湘潭召开,来自全国各地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公检法司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部门的精英共计一百多人参加会议,研讨共同犯罪的前沿问题。中心专家刘期湘教授和谭志君教授应邀出席本次会议,并担任会议点评嘉宾。

        

共同犯罪问题历来受到刑法学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在理论上具有挑战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具有多元探讨的广泛空间。会议以共犯体系及其与犯罪论之关系、共犯的属性与共犯因果关系、共犯立法的理解适用与完善建议、帮助犯的立法与司法、共犯的个罪与司法实务研究为主题,围绕共犯前沿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

中心专家谭志君教授在研讨“帮助犯的立法与司法”环节的点评中指出,《刑法修正案(九)》第 29 条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互联网时代最普通、最平常的服务行为独立成罪,将这些实践中通常认为无害的中立帮助行为犯罪化,从而实现了对此类行为的刑罚规制。这一立法也具有如下局限:1、立法规定模糊。明知的内容是什么?是明知他人正在犯罪,还是明知他人可能犯罪?2、刑罚的功利主义思想太过浓厚。刑罚可以有功利主义的考量,但这种功利主义的理念不应该是单向度的,而应该是多维度的,要有利益平衡理念。3、这一规定可能阻碍科学技术应用推广和发展进步。4、这一规定强加了公民预防犯罪的法律义务。5、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适用刑法上的不平等。因此,建议在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犯罪化时,应坚持客观理性的标准,实行“双中立原则”,即帮助行为中立,客观上通常没有社会危害;帮助人主观中立,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意图。如果符合“双中立”,则不宜犯罪化,不应该定罪处罚。

此次会议由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2011协同创新中心主办。


  湖南工商大学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

  中国智库索引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长沙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浏阳市委员会

  浏阳市人民政府

  清风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