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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

 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6-10-07
腐败破坏政府公信力和法治,阻碍经济增长和发展。二十国集团(G20)认为,对这种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才能实现G20建设创新、活力、互通互联和包容的全球经济的目标,加强合作是达成以上目标的重要一步。
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精神,沿袭《G20拒绝避风港原则》,《G20刑事司法协助高级原则》,G20资产返还相关原则,以及其他G20领导人峰会成果文件所提出的加强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倡议,G20成员国承诺率先垂范,通过以下核心原则。
执行以下原则时,G20成员国必须认识到打击腐败必须遵守国际法律,尊重人权和法治,尊重各国主权、国际承诺和法律体系。G20成员国不能依此在其他国家的领土内进行活动。
一、零容忍:态度
原则1. 注意到外逃腐败人员和资产造成的危害,各国应视情采取措施拒绝成为腐败人员与腐败资产的避风港。
原则2. 认识到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性,认为加强合作能够促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效率和效力。
二、零漏洞:制度
原则3. 承诺采取有效举措,拒绝成为腐败人员避风港,前提是这些腐败人员的行为在企图逃往或已经逃往的国家是犯罪行为。鼓励所有国家在遵守有关国际承诺的同时,加大对移民程序和政策的审核力度,避免被滥用而成为腐败人员和资金的避风港。
原则4. 鼓励负责侦查、调查和起诉腐败犯罪、追回腐败资产和国际合作的相关部门建立国内反腐败协调机制。
原则5. 认识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合作必须遵守各国法律,并在适当情况下遵守民事和行政程序。鼓励不同法律体系的国家有效支持国际反腐败合作。我们将在适当情况下努力有效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有关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为达到上述目标,G20号召尚未批准或加入的联合国成员国批准或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们支持在适当情况下使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经合组织国际商务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书中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
三、零障碍:执行
原则6. 认识到相关部门依法及时有效地沟通合作能够控制腐败人员和资金的流动。鼓励各国遵守现有协定,在已有国际合作机制框架下,促进主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比如利用G20拒绝腐败分子入境执法合作网络。
原则7. 鼓励促进多边和双边反腐败个案合作,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
原则8. 鼓励执法机构在遵守国际和国内法律前提下加强协调,与外逃腐败人员建立联系。我们将严格遵守现有双边协定和G20成员国的承诺,建立有关工作机制。
原则9. 我们重申,资产返还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原则,我们将继续实施公约第五章。
原则10. 提高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效力,鼓励提高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道德建设,分享经验,并加大与现有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倡议和网络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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