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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官员低龄化趋势明显

 来源:法制周末 作者:赵晨熙发布时间:2018-11-21

  “从1995年至今,北京一中院(简称一中院)共审结一、二审职务犯罪案件1802件,先后判处罪犯2306人。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1724件,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95.67%。”

  10月31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发布了《职务犯罪审判白皮书(1995-2018)》(以下简称《白皮书》)。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发布的首份职务犯罪审判领域的白皮书。

  贪污贿赂占职务犯罪超九成

  据统计,从1995年建院至今,北京市一中院共审结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802件,先后判处罪犯2306人,审结中央交办的大案要案20余件,判决没收赃款赃物、追缴经济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66亿余元。在1802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涉贪污贿赂案件占比超九成。

  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也远高于一般的经济案件。据悉,一中院审理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6亿余元,其中,犯罪金额100万元以上的845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46.89%。通过审判,实际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共计44亿余元,判决追赃挽损率高达67.1%。

  在一中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中,有多起北京市乃至全国的“首例”案件。

  这其中,“首例副国级官员因受贿被判处死刑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案格外引人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在职期间多次接受建筑承包商的大额贿赂,并包养了一个情妇,且通过情妇更加大肆收受财物。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成克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成克杰死刑。

  成克杰也是建国以来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极刑的最高官员。

  除了成克杰案件外,一中院还审理了诸如“首例省部级官员因单个渎职罪名受到审判”案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首例我国通过司法协助缉捕并引渡回国”案件——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化学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全国商业贿赂第一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等。

  小官巨贪现象严重

  23年来,一中院审理的省部级以上高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共22件,数量居全国中级法院之首。除了“大老虎”外,通过梳理其他案件资料不难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中“小官”贪腐占比很高,其中科级及科级以下的被告有1756人,占到总人数的76.15%;处级421人,占被告人总数的18.26%。

  这些“小官”虽然级别不高,但他们造成的危害后果却不容小视。

  在一中院审理的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村镇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共97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案发时间在2010年之后的竟多达68件,8年里审结的案件占到了20多年间审结该类案件的70.1%。

  “村镇等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这种趋势基本与北京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同步,农村等基层依托城市发展,土地等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利用,成为新兴的社会财富集中地,基层人员也成为"易感人群"。”一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也容易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

  犯罪呈现“低龄化”

  除了小官巨贪现象外,从犯罪主体的年龄进行分析,35岁至45岁人群占比最高,低龄化趋势初显。

  根据统计,在一中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首次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55岁以上的为179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76%;45岁至55岁的707人,占30.66%;35岁至45岁的866人,占37.55%;35岁以下的554人,占24.02%。

  《白皮书》分析指出,35岁至45岁,年富力强,且掌握一定权力的群体在各年龄段中占比最高,而35岁以下的被告人也占到24.02%,已呈现出“初犯”低龄化的趋势。

  在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出纳员张某挪用公款、贪污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第一次采取重复开收据、收入及提现不入账等手段挪用公款时,年仅20岁,张某因案发而被捕时年仅23岁,是所有被告人中“初犯”年龄最小的。

  在一中院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时间跨度均较长,平均为7年,其中被告人犯罪的时间跨度为5年以内的1766人,占被告人总数的76.58%;5年至10年的432人,占18.73%;10年以上的108人,占4.68%。

  其中犯罪时间跨度最长的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原主任李柱,李柱于1989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犯罪时间跨度竟长达22年。

  权力集中 缺少制衡是犯罪主因

  “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是频繁涉案的"重灾区"。一些领域,甚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关键领域,出现了多人涉案的"塌方式"贪腐枉法。”一中院副院长陆伟敏坦言,有的机关、单位风气败坏,甚至出现了大面积贪腐问题,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个案件牵出一窝人。

  《白皮书》分析指出,权力过于集中,又缺少必要的制衡是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诱因。

  一方面,一些非常重要的权力集中在少数单位,比如有的单位对于数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项目,同时负有立项、实施、监督检查等职能;此外,在单位内部,权力也过于集中在个别部门,如一些单位的“计财处”就集中了单位财务从计划、执行到监督的所有权力;还有一些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中,“一把手”专权,无视“人财物”制度的现象突出。

  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总经理助理、航天物资进出口公司经理王大庆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典型的例子,王大庆相当于公司财务上的“一支笔”,经常无视规章制度,口头安排财务人员支出资金,从不给财务人员留任何签字的单据。这种“便利”也使得他的贪腐行为更加肆无忌惮,其在澳门赌博上瘾,一夜之间输赢几百万元的事情都是公司内人尽皆知的“秘密”。

  对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较多的现象,一中院建议,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要注重改变有的地方和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甚至集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我监督不到位的情况,通过健全制度规范,使权力既相互分离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实现权力的优化配置和良好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控和留痕管理,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析,《白皮书》指出,他们普遍呈现出三种心态,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因升迁无望,极易对其拥有的权力、地位与经济收入不成比例的现状产生不满,从而意图通过职权获取非法利益,获得心理补偿;二是部分领导干部临近退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为离职后积累财富的想法和利用职权及时行乐的想法,都促使其利用职务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侥幸从众心理,认为身边存在通过权力“获取”财富未受惩罚的现象,从而产生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违法攀比。

  因此《白皮书》强调,要加大查处惩治力度,保持高压威慑。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职务犯罪,使犯罪者在政治、经济、精神上付出应有的代价,使抱有侥幸心理的人望而生畏,通过强化“不敢为”的氛围,有效遏制职务犯罪蔓延的势头,逐步实现“不能腐”和“不想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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