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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社会廉洁意识 遏制民企腐败需多措并举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李峰鑫 发布时间:2019-09-04

原标题:遏制民企腐败需多措并举

近年来,民营企业腐败问题处于高发状态。

民企腐败问题高发有着多重原因,从观念上来说,很多民众都容易把职务犯罪等同于公职人员犯罪,容易把“贪污”“受贿”概念绑定在官员身份之上。而事实上廉洁性的概念并不只限于公职人员,私企人员腐败犯罪的行为模式往往也有相似之处,所以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贪腐案的侦查并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像香港廉政公署就将私营机构贪污案件纳入管辖范围。

在立法方面也存在公私有别的状况。随着对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针对新问题、新型犯罪的相关罪名在不断修订、增加,执法配套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相对而言,民企腐败方面的立法显然要单薄且滞后很多。不仅如此,在追责力度、量刑幅度上也有公私失衡的情况,对民企腐败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要明显轻于对公职人员腐败案件的查处。

此外,司法实践中的执法力度也有较大差别。一直以来,中央反腐力度不言而喻,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在国家层面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反腐还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而且是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而在民营企业,不少企业主都视民企腐败为“家丑”,有些是发现异样、内部调查后要求赔偿,有些则是选择隐忍、开除了事,收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或选择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的相对较少。加之公职人员被双开后无法再进入公务员队伍,而企业高管往往还能东山再起,因此私企腐败犯罪成本明显更低。

虽然民企腐败日渐增多,民企反腐已刻不容缓,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将民企列入监察覆盖范围。一方面,当前监察对象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这已通过法定形式写入了监察法,不宜随意扩大;另一方面,当前的监察力量虽然经过整合,但整体来说相对有限,难以实现对全国范围的民企进行有效监督。

要遏制民企腐败的高发态势无疑要多措并举,从国家立法的宏观层面要完善并强化相关立法,堵塞民企腐败立案难、追溯难的漏洞,缓解当前量刑上公私有别的状况;从社会治理角度,不妨创建廉洁黑名单制度,将有过职务犯罪历史的列入黑名单,既让用人单位心中有数,也能对企业管理者形成较强的震慑作用。

从企业管理来讲,需要建立健全各种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及时留存相应的证据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利益。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强化全社会的廉洁意识,通过扩大廉政教育的范围,树立起民企腐败也是贪腐、同需强力打击的理念,倡导廉洁修身的社会价值取向,涵养起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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